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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巴环执罚〔2024〕41号 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41号

被处罚单位: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TBY16W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青黎路26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13日,接到重庆数智产业园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报告称我区界石园区水沟内出现白色泡沫,我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现,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惠科十字路口转运蓝月亮(重庆)有限公司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洗涤剂原料)时发生泄漏,泄漏后未及时有效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原材料经雨水沟进入附近河沟,造成河沟内出现大量白色泡沫,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3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运洗涤剂原料泄漏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4年7月15日对安徽金桐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15日对重庆德益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7月15日对蓝月亮(重庆)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7月15日对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售后部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检验报告》、《物料安全数据表》。

证据1-7证明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致洗涤剂原料泄漏事故发生的违法事实。

8.《营业执照》、《集装箱液袋买卖合同》、《运输协议》、《原料订购单》、《集装箱运输服务合同》。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为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8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29日向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8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惠科十字路口转运蓝月亮(重庆)有限公司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洗涤剂原料)时发生泄漏,泄漏后未及时有效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原材料经雨水沟进入附近河沟,造成河沟内出现大量白色泡沫,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该公司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当事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万元。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青岛爱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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