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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巴环执罚〔2024〕42号 重庆花溪印务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4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花溪印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有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03763X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先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1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的重庆花溪印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正常生产作业,车间有窗户未密闭,配套的UV光解设施20组灯管中有2组故障未运行,且其中一根车间废气收集管道设有旁路,导致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从旁路排放至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1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的重庆花溪印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8月1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8月21日对重庆花溪印务公司的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花溪印务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证据1~4证明重庆花溪印务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花溪印务公司。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0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花溪印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12日向重庆花溪印务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2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花溪印务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花溪印务公司的印刷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车间有窗户未密闭,配套的UV光解设施20组灯管中有2组故障未运行,且其中一根车间废气收集管道设有旁路,导致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从旁路排放至外环境,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重庆花溪印务公司属简化管理单位,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2、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3.8万元。重庆花溪印务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花溪印务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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