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8 |
巴环执罚〔2024〕47号 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4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815841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蔡家寺村四伙头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蔡家寺村四伙头社的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养殖中,有养殖废水外排。同日,我队委托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监测项目氨氮排放浓度超标4.55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1.41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15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蔡家寺村四伙头社的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8月15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 2024年8月22日对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4〕监督165号)。
证据1~4证明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23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
43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21日向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23号),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不外排。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故对本案不实施按日累加连续处罚。2024年10月15日我队向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3号)和,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我队执法人员会同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监测项目氨氮排放浓度超标4.55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1.41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根据监测报告,监测的废水类别为养殖废水,超标因子个数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2个,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2、1、3、1;两年内受过1次罚款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2、1、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10-10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31万元。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拾壹万元整(小写:31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