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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96 [ 发文字号 ] 巴环执罚〔2024〕4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巴环执罚〔2024〕48号 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48


被处罚单位: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3A4B22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22号金泰智能产业园3栋4-6层标准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的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巴故科技有限公司将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的废水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业务转委托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负责。2024年7月3日该公司对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的废水自动连续监测设备进行水样比对监测,当日现场监测共计比对三个水样,实验室分析时三个水样化学需氧量的值均在50mg/L左右,因第一组数据与在线仪器值监测值差别较大,该公司分析负责人将第一组实验室分析值手动修改为了172mg/L后填写在原始记录上,并由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CQGH2024DA0350的监测报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101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的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1011日对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41011日对重庆巴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41011日对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报告审核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 20241015日对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 20241015日对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分析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7月3日COD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截图》、《废水比对在线监测原始记录》。

9.《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QGH2024DA0350)。

证据1~9证明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10.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巴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合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30号)。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6号)。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从事环境监测运维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114日向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执改〔202430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4年11月14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称:1、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修改的检测值未超过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不存在超标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和生态环境危害后果;2、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等情况;3、此次监测问题纯属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希望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是否符合轻微免罚的条件,应以其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判断标准。鉴于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且近年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前述弄虚作假活动严厉打击的社会背景下,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应当明知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和违法行。对于弄虚作假行为,本身属于行为犯,不要求以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作为处罚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针对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虽然其修改的检测值未超过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但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仍侵犯了正常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秩序,违反了法律保护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存在影响性危害,故不宜适用轻微免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八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事人不应以公司不知情为由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未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个性裁量因子取值为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值分别为1、1、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故意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2、0、1。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0万元。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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