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97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执罚〔2024〕4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5 |
巴环执罚〔2024〕49号 谢娜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49号
被处罚个人:谢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的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巴故科技有限公司将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的废水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业务转委托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负责。2024年7月3日该公司对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的废水自动连续监测设备进行水样比对监测,当日现场监测共计比对三个水样,实验室分析时三个水样化学需氧量的值均在50mg/L左右,因第一组数据与在线仪器值监测值差别较大,该公司分析负责人谢娜将第一组实验室分析值手动修改为了172mg/L后填写在原始记录上,并由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CQGH2024DA0350的监测报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谢娜作为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监测项目分析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10月1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的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 2024年10月11日对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4年10月11日对重庆巴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4年10月11日对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报告审核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 2024年10月15日对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 2024年10月15日对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分析负责人谢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 《2024年7月3日COD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截图》、《废水比对在线监测原始记录》。
9. 《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QGH2024DA0350)。
证据1~9证明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10. 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巴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合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委托书、《谢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谢娜作为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监测项目分析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31号)。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7号)。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谢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从事环境监测运维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14日向谢娜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3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谢娜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分析负责人谢娜将第一组实验室分析值手动修改后填写在原始记录上,并由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监测报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谢娜作为该公司的监测项目分析负责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未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个性裁量因子取值为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值分别为1、1、1;整改措施已落实,谢娜系一般自然人且属故意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2、-2、1。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万元。谢娜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谢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