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98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执罚〔2024〕5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5 |
巴环执罚〔2024〕50号 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50号
被处罚单位: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918100791
住所: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双田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1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由你公司承建的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南等6站站房及相关工程、客服信息系统集成工程CQQJZF-1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等强噪声机具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放施工噪声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夜间等效声级值为54.6分贝,夜间最大声级值为67.1分贝,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4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由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南等6站站房及相关工程、客服信息系统集成工程CQQJZF-1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14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0月15日对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技术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表》。
5.《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4]监督176号)。
证据1~5证明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排放噪声造成扰民投诉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32号)。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8号)。证据7~8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15日向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等强噪声机具对上述施工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放施工噪声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夜间等效声级值为54.6分贝,夜间最大声级值为67.1分贝,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施工噪声排放时期为一般时期,施工排放噪声未超标,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1-1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万元。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对湘乡市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