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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巴环不罚〔2025〕0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14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巴环不罚〔2025〕01号 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环不罚〔202501

当事人名称: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M88A84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村14号附26号滩子口玻璃门窗材料市场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村二社

我队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村二社的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钢化及中空玻璃生产,其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但直至检查当日,该公司仍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对2024年1-6月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11月14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村二社的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11月14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1月20日对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7MA5UM88A84001U)。

5.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的《职工考勤表》。

证据1~5证明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

7.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检测报告》(佳圆环检〔2024〕第0677号)。证明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8.《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执不罚告〔2024〕03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执不罚告〔2024〕0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重庆奕铭玻璃有限公司在今年内系初次违法,且在本次执法检查后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项“未按照规定指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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