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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24 [ 发文字号 ] 巴环执罚〔2025〕0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14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巴环执罚〔2025〕03号 李世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03号

被处罚个人:李世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XXEN86C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9组李永刚房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25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9组由李世明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回收站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其在经营过程中将收购来的废油漆桶(HW12)与其他一般废品露天堆放、贮存,未采取防雨、防漏、防渗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5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9组由李世明经营废品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25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0月10日的现场复查《视听资料》。

4.2024年10月9日对废品回收站经营者李世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李世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且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李世明。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35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51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6日向李世明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3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李世明于2024年11月30日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2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李世明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本次违法行为收集的废油漆桶价值只有10几元,加上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家庭经济困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即使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也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二是认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极低,且积极整改。综上,请求酌情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李世明在经营过程中将收购来的废油漆桶(HW12)与其他一般废品露天堆放、贮存,未采取防雨、防漏、防渗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李世明回收的危险废物不足10吨,个性裁量因子取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现场检查确定的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壹拾万元。以上处罚金额是已经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选取裁量因子计算的结果,且是法定处罚额度的最低罚款数额,属于从轻处罚。李世明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李世明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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