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34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5〕0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4 |
巴环罚〔2025〕04号 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0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庆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3KQX4G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附12号3-11、3-12、3-13、3-14、3-15、3-16、3-17、3-18(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附12号3-11、3-12、3-13、3-14、3-15、3-16、3-17、3-18的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营业,从事口腔诊疗相关服务,使用DR设备(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型号:MNF-200)一套,该设备为Ⅲ类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你公司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8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附12号3-11、3-12、3-13、3-14、3-15、3-16、3-17、3-18的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8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1月29日对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庆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该公司放射科登记表复印件2张(上述DR设备的使用记录)。
证据1~4证明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四)的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04号)。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4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04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该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出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前隶属于小白牙口腔加盟连锁品牌旗下的经营门店,现该公司已脱离小白牙口腔连锁品牌独自经营,在连锁经营期间小白牙口腔管理公司并未告知我司使用辐射装置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故导致本次违法行为的发生。加之目前市场经济下行、口腔行业竞争压力大的现状,并鉴于我司为刚起步的微小企业以及认错态度良好等因素,请求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为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与本案无关,且不是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该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Ⅲ类射线装置DR设备(宠物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型号:MNF-200)一套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个性裁量因子取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当事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0、0、-1。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万元。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巴南小靓牙庆永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