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4 |
巴环罚〔2025〕08号 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0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清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97KX3Q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石佛路6号附3号(第四层)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石佛路6号(耐德装备工业园内3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2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佛路6号(耐德装备工业园内3号厂房)的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测项目总磷排放浓度超标0.55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4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佛路6号(耐德装备工业园内3号厂房)的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24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1月7日对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4〕监督183号)。
证据1~4证明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5.重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前述两家公司签订的经营转让协议、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外协产品出库(送货)单53张。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5〕03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3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0日向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5〕0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该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第一,本次超标排水事件发生是因除磷药剂浓度不足导致的,为此公司已更换了该药剂的供应商;第二,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了整改,委托第三方重新采集水样取得了达标的监测报告;第三,本次事件未造成实质性后果,公司虽然排放了超标废水,但最后该废水会流入界石园区污水处理厂,该废水并未对界石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造成影响,后经界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再排至外环境。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对本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本次执法检查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测项目总磷排放浓度超标0.55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根据监测报告,监测的废水类别为工业废水,超标因子总磷个数为1个,超标倍数不足1倍,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2、1、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 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为0、-2。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提交的监测报告证明其已经完成整改,改正情况的修正因子从0调整为-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10-10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19万元整。经执法人员复核,巴南区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中界石组团污水处理厂在2024年9月24日(检查当日)并未出现过废水排放超标的情况,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原计算结果19万元的基础上下浮20%从轻处罚,处罚金额为15.2万元。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重庆达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元整(小写:152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