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1-003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 2021-03-10 |
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起于鱼洞街道大中村三社入境(上游为长江江津区段),经鱼洞、龙洲湾、花溪至李家沱街道茶花社区进入南岸区,再至木洞镇土地恼村七社入境,经双河口至麻柳嘴镇梓桐坝村五社出境(下游为长江涪陵区段),河道边境岸线长59.0公里,水域面积1823平方公里,多年平均过境水量3447亿立方米,平均径流量11500立方米/秒,平均流速2.31米/秒。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内主要包括一品河、黄溪河、花溪河、五布河、鱼藏溪等支流。
为有效预防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三峡库区巴南流域段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1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1.2.2 市级法律法规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29日);
(2)《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
(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7月1日);
(4)《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办发〔2008〕273号);
(5)《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2号);
(6)《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
1.2.3区级相关规范文件
(1)《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巴南府办发〔2017〕2号);
(2)《巴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巴南府办发〔2016〕201号);
(3)《巴南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巴南环保发〔2016〕77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巴南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在长江巴南流域沿岸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
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区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的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巴南区人民政府成立巴南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应对,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一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应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密切配合。
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环保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监测、医疗救护、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区指挥部组织指挥体系图见附件6)。
巴南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环保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或由指挥长根据现场情况增设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成员: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支队、巴南海事处、区气象局、区委网信办、区国资办、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医疗机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等)、南岸供电巴南客服中心、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属国有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2.3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源排查与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和专家技术组。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如下:
表2-1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名称 |
牵头单位及部门 |
成员单位及部门 |
主要职责 |
综合协调组 |
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 |
区水利局、供水单位、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通知长江巴南区段下游或临近受影响区域加强预警;负责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报送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
应急监测组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
污染源排查与应急处置组 |
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别确定不同的牵头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行业和环境监测机构、事发单位、区综合救援支队及社会救援力量、相关专家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开展事态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污染源排查、抢险救援;负责关闭污染源、现场污染物清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蔓延,消除或减轻水环境污染。 |
安全保卫组 |
区公安分局 |
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街、园区、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救护工作顺利开展。 |
医疗救护组 |
区卫生健康委 |
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专家、区综合救援支队及社会救援力量、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转运救治重伤人员;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
后勤保障组 |
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 |
区应急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单位、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饮用水生产、调拨、配送、存放;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
人员疏散组 |
事发地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 |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影响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 |
新闻宣传组 |
区委宣传部 |
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委网信办、区内主要新闻媒体等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按照及时主动、正确引导、严格把关原则,经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维护社会稳定。 |
事故调查组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相关行业部门、事发地镇街、园区组成 |
负责调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向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督促事件责任方或水利管理部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 |
善后处理组 |
事发地镇街 |
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单位、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
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 |
专家组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相关专家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相关专家名单见附件5) |
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指导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 |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水质状况;水利部门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文情势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范要求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水厂供水水质安全;卫生健康部门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利用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利用地质监测等技术勘察地质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3.2预防
区人民政府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3.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涉及跨区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3.4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或通过“89888606,89812369”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通过“区长公开电话66212345”向区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应统一口径后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4.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公安、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巴南区人民政府牵头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以及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响应程序
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镇街、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减少损失、维护社会治安、按规定迅速上报。
区指挥部接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对事件等级、性质作出判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要开展先期处置,迅速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发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通知区指挥部领导及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迅速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处置。
4.3响应措施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理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各有关部门、涉事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应急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巴南海事处、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巴南海事处、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和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支队、巴南海事处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巴南海事处、区交通局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支队、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先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当突发水环境污染有可能污染相邻区域水环境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
4.3.2应急供水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3.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3.4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等),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5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城管局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
4.3.6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管理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4.3.7新闻发布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8维护社会稳定
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商务委、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根据职权划分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牵头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区生态环境局已与江北区、渝中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南岸区等主城八区签订应急联动合作协议书,合作内容包括突发事件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应急资源共享、组织开展联合演练等。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区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区交通局、巴南海事处等相关部门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巴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3.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联系表
4.巴南区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应急工作联系表
5.巴南区环境保护专家库名单
6.巴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体系
图
7.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或由指挥长根据现场情况增设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成员: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支队、巴南海事处、区气象局、区委网信办、区国资办、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医疗机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等)、南岸供电巴南客服中心、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属国有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巴南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下表:
巴南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职责
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组成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环保副区长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环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时,亲赴事故现场统一调度指挥; (2)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或当地政府有关指示、命令; (3)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 (4)对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有效运行; (5)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6)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或由指挥长根据现场情况增设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
(1)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不在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指挥长职责。 |
成员 |
区生态环境局 |
(1)负责长江及其支流日常监测,通过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水质异常信息。 (2)开展长江巴南区段、次级河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开展长江巴南区段、次级河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
(1)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传达指令; (2)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3)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市政府(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或人民政府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
区应急局 |
(1)防范非煤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2)协调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 |
(1)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2)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3)调拨救灾物资。 | |
区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长江及其支流等水体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1)负责组织区运管所、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巴南区大队等单位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 (2)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有关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 |
区公安分局 |
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长江及其支流流动源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1)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 (3)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 |
区水利局 |
(1)负责长江及其支流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上述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指导长江及其支流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1)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 (3)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 (4)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 (5)参与预测污染扩散; (6)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负责辖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日常监管及巡查工作,及时上报并通报黑臭水体水质情况。 |
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城市黑臭水体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 |
区委宣传部 |
—— |
(1)牵头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 |
区发展改革委 |
(1)负责配合有关镇街、园区、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前期工作; (2)负责辖区内油气管线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
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 |
区财政局 |
—— |
负责统筹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 |
区经济信息委 |
加强电力、燃气、国防工业等行业监管 |
督促电力、燃气、国防工业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所属排污单位控制污染源头,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 |
区农业农村委 |
管理入河农灌水、渔业养殖水体排放行为(特别是暴雨时期),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长江、次级河流突发水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1)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3)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 |
区商务委 |
—— |
(1)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2)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物资。 | |
区民政局 |
—— |
(1)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2)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 |
区城管局 |
加强辖区内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及巡查,及时上报并通报市政设施异常情况。 |
(1)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城市下水道、公厕及粪便处理等设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2)组织人员对流域内消落区垃圾进行清理;指导取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3)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 |
区卫生健康委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1)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 (2)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长江三峡库区巴南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2)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
(1)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2)负责提供事发区域地形、影像等地理信息资料,提供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 |
区市场监管局 |
—— |
(1)协助因特种设备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3)负责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 (4)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
区人武部 |
—— |
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 |
区消防支队 |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长江及其支流中。 |
(1)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 (2)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3)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 |
巴南海事处 |
加强长江干线过往船舶日常管理,完善危化品运输船舶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并通报船舶交通安全隐患等情况。 |
(1)负责长江干线巴南区段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 (2)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3)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 |
区气象局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相关气象信息。 |
负责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 |
区委网信办 |
—— |
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巡查研判、应对处置和网络舆论引导。 | |
区国资办 |
—— |
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 |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 |
南岸供电巴南客服中心 |
—— |
负责协调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 |
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
加强应急救援支队应急演练及协同合作能力。 |
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 |
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属国有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加强突发水环境风险事件日常防范及应急演练。 |
(1)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
附件6
巴南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7
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