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1-003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4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适应饮用水源应急处置的需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饮用水源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生态环境局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技术标准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
1.2.3其他文件
(1)《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2]83);
(2)《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办﹝2011﹞9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府办〔2013〕40号);
(4)《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渝府办(2016)19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6)《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南环保发办〔2017〕57号);
(7)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相关资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内部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根据巴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表可知,全区共有2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详见附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损害。
1.5事件分级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分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局应急指挥部分别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局办公室、审批科、环境督查与法制科、综合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区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做好全局政务值班安排;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核、报送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后勤生活服务和有关接待服务等工作;负责与其他相关区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2)审批科:负责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等档案资料;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新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3)环境督查与法制科: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督查督办,为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协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4)综合管理科:负责提供生态环境政策、综合规划等相关资料。
(5)水生态环境科: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调查,联系专家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协助提供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技术资料,以及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相关资料。
(6)大气环境科:配合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控制措施预防大气污染事件发生。
(7)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协调处置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危险废物,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牵头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污染后评估工作,协助提供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的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资料。
(8)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及预警监测的管理工作,组建全区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网络,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接受局应急指挥部应急调度,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的值守工作、预案启动、指挥调度、现场监测、趋势预测及信息报送,并提供监测报告和对策建议;协助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9)区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和信息发布,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引导事宜,发布新闻稿件;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摄影、摄像等相关工作,加大环境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信息技术保障。
(10)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启动、指挥调度、调查及信息报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物资安排意见,负责调度应急专家队、应急物资;负责协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统筹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编制工作,协助开展损害评估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1指挥长职责
日常职责: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应急职责: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3.2副指挥长职责
日常职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协助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应急职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3.3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日常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指导调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各项应急工作部署;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做出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决定;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它措施,根据职责权限发布或协助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组织调度有关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传达上级命令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
2.3.4局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宣传教育信息中心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现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组织编制环境事件报告;协调市、区的环境应急处置力量;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处置组:由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牵头,成员由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责任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快速、高效的先期处置,协助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工作;负责监督事件责任单位落实处置方案提出各项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对事件现场污染源和水源地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鉴定现场污染物种类,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并及时将监测数据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组,提交突发事件水源污染区域、污染状况的监测分析报告及预测报告,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承担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监测事项,并对受污染事件持续影响的饮用水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跟踪监测,直至事发地饮用水环境状况恢复原状或长久稳定;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应急调查组:由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牵头,成员由审批科、环境督查与法制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工作,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采集相关证据,初步判断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及事件等级,及时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状况,并向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进行通报;负责事件责任的调查,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成员由综合管理科、环境督查与法制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物资的管理,确保随时启用;负责协调、落实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供应;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迅速协调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组:由区宣传教育信息中心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与媒体保持沟通,及时协调区网信办,视情况向媒体适时通报相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各科室按日常环境监察职责指导、督促街镇、水厂依托现有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来源预警体系。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各街镇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敏感性,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高度关注排污企业污染事件以及车辆、船舶、码头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信息,掌握其特点、污染特性及是否会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2)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各科室、污防科、各街镇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水源地周边企业、码头等危险品档案,准确掌握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品分布情况,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3.2信息甄别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镇人民政府或知情人立即通过网络系统、电话系统或其他方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值班接警人员在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以下内容:事件单位名称、地址、事件发生时间、事件类别、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事件是否可控等。知晓相关信息后,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应急办公室领导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各应急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3.3预警发布与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生危害立即以电信通讯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险情等级分别报应急指挥部、公安、消防、防疫等部门救援。
3.4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密切注意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4)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送水启动工作准备。
(5)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5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进行相应预警调整。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有关规定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协同当地街镇对事态进行研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4.2应急处置程序
1.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救援等设备,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预案。
2.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确定污染种类。
3.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应急方案。
4.2.1污染处置
根据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常见污染处置技术措施:
1)油类污染
①在漏油点周围设置围油栏;②用吸油毡、活性炭、木纤维、稻草、锯末等对水面浮油进行吸附、收集。
2)氨氮超标
投加天然沸石或改性沸石。
3)藻类污染
扬水曝气加除藻剂。
4.2.2应急监测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调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4)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2.3现场调查
应急调查组在应急结束后,应继续查找,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害,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4.3信息报告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指挥部配合政府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开发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补救方案、现场事故情况,解除社会公众的恐慌,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援。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根据应急监测组的监测结果,当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可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终止。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经现场检测确认污染物已持续稳定达标并报请指挥部批准;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对上、下游断面进行环境监测,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根据实践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根据需要实施环境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5.2调查评估
应急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5.3总结归档
调查评估结束后,各工作组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归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实行“政府领导、总队统筹、军地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反映能力和救援能力。
6.2应急物资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区级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体系: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通过重庆市环保应急平台,实现了与市局应急平台的互通。同时,区生态环境局内部配备了吸油毡、吸油卷、拦油索、凝油剂等应急物资,外部应急救援物资采用专人管理、专库储存。建立了应急物资库和装备厂家清单(包括应急联系电话、常备数量)等。
6.3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联络畅通。
6.4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组建常备专家队伍,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5经费保障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具有较大风险及以上的企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置及后期善后处置等。
6.6责任与奖惩
在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上级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迟报、漏报、瞒报、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指令、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其他情形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电话(12369);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培训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监测、检验、处置等专门人才。
7.3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积极配合、参与、指导有关部门、辖区内企业开展的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涉及饮用水源地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8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下列情况应适时修订:
①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②较大、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后需要进行修订的。
8.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1.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
置组织机构图
2.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流程图
3.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名单及联系方式
4.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物资表
5.巴南区环境保护专家聘用名单
6.巴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统计表
7.巴南区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风险企业联系方式
8.巴南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联系表
9.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附件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
巴南区环境保护应急专家库
现场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审批科、综合管理科、环境督查与法制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区宣传教育信息中心、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综合协调组
应急处置组
应急调查组
后勤保障组
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组 应急监测组
附件2
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应急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
应急处置组
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组
成员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职责 1)负责事发现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组织编制环境事件报告;2协调市、区的环境应急处置力量;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牵头科室 局办公室 牵头科室 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成员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职责 1)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责任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快速、高效的先期处置,协助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工作;2)负责监督事件责任单位落实处置方案提出各项措施,消除污染危害;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牵头科室 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成员 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职责 1)负责与媒体保持沟通,及时协调区网信办,视情况向媒体适时通报相关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2)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调查组 成员 审批科、环境督查与法制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职责 1)及时赶赴现场,组织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工作,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采集相关证据,初步判断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及事件等级,及时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2)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状况,并向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进行通报;3)负责事件责任的调查,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牵头科室 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支队 后勤保障组 成员 综合管理科、环境督查与法制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职责 1)负责应急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物资的管理,确保随时启用;2)负责协调、落实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供应;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监测组 成员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职责 及时赶赴现场,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工作,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采集相关证据,初步判断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及事件等级,及时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状况,并向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进行通报;负责事件责任的调查,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牵头科室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牵头科室 局办公室
附件6
巴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统计表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级别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水源所在镇(街道) |
保护区划分范围 |
使用状态 |
划定文件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1 |
重庆市渝南自来水有限公司鱼洞水厂 |
城市 |
长江 |
大型河流 |
鱼洞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2 |
重庆市渝南自来水有限公司大江水厂 |
城市 |
长江 |
大型河流 |
鱼洞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3 |
重庆市巴南区道角供水有限公司 |
镇级 |
长江 |
大型河流 |
龙洲湾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停用 |
渝办〔2011〕92号 |
4 |
重庆南城水务有限公司花溪供水站 |
镇级 |
长江(先锋水厂) |
大型 河流 |
花溪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5 |
重庆渝江水利开发公司南湖自来水厂 |
镇级 |
南湖水库 |
中型 水库 |
南彭街道 |
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区域。 |
水域范围对应的湖库岸,从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面积。 |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 |
整个水库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面积。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6 |
重庆渝江水利开发公司惠民供水站 |
镇级 |
渔溪河 |
小型 河流 |
惠民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2000米,下游100—2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7 |
重庆市巴南区东泉自来水厂 |
镇级 |
五布河 |
小型 河流 |
东温泉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2000米,下游100—2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8 |
重庆南城水务公司麻柳供水站 |
镇级 |
白银洞水库 |
小型 水库 |
麻柳嘴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
/ |
/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9 |
重庆南城水务公司丰盛供水站 |
镇级 |
巴南区丰盛镇响水湖水库水源地 |
小型水库 |
丰盛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10 |
重庆渝江水利开发公司石滩供水站 |
镇级 |
老虎岩水库 |
小型 水库 |
石滩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
/ |
/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11 |
重庆渝江水利开发公司天星寺供水站 |
镇级 |
石桥沟水库 |
小型 水库 |
天星寺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
/ |
/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12 |
重庆渝江水利开发公司跳石供水站 |
镇级 |
刘家沟水库 |
小型 水库 |
圣灯山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
/ |
/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13 |
重庆渝江水利开发公司跳石供水站 |
镇级 |
滩子口水库 |
小型 水库 |
圣灯山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备用(刘家沟水库) |
渝办〔2011〕92号 |
14 |
重庆渝江水利开发公司二圣供水站 |
镇级 |
跃进水库 |
小型 水库 |
二圣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15 |
重庆渝江水务公司安澜供水站 |
镇级 |
巴南区安澜镇龙岗水库水源地 |
小型水库 |
安澜镇 |
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 |
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16 |
重庆南城水务公司双河口供水站 |
镇级 |
北隘口水库 |
小型 水库 |
双河口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17 |
木洞自来水厂 |
镇级 |
五布河 |
小型 河流 |
木洞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2000米,下游100—2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18 |
重庆渝江水务公司云篆山供水站 |
村级 |
巴南区鱼洞街道云山湖水库水源地 |
小型 水库 |
鱼洞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19 |
重庆渝江水务公司金竹供水站 |
村级 |
巴南区鱼洞街道滴水岩水库水源地 |
小型水库 |
鱼洞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20 |
花溪街道岔路口村屏山水厂 |
村级 |
巴南区花溪街道岔路口村屏山地下水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花溪街道 |
以开采井为圆心,8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以开采井为圆心,500米为半径的环形区域 |
/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21 |
重庆渝江水务公司樵坪供水工程 |
村级 |
巴南区南泉街道黑湾水库水源地 |
小型 水库 |
南泉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22 |
五布供水站 |
村级 |
大田坎水库 |
小型 水库 |
东温泉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23 |
东温泉镇狮子供水点 |
村级 |
巴南区东温泉镇深沟水库狮子村集中供水点水源地 |
小型水库 |
东温泉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24 |
惠民街道凉水井饮水工程 |
村级 |
巴南区惠民街道晓春村凉水井饮水水源地 |
地下水型 |
惠民街道 |
以开采井为圆心,8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以开采井为圆心,500米为半径的环形区域 |
/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25 |
天星寺镇花房村饮水工程安全项目 |
村级 |
巴南区天星寺镇石桥沟水库水源地 |
小型水库 |
天星寺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26 |
重庆渝江水利开发公司南龙村级供水站 |
村级 |
巴联水库 |
水库型 |
安澜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
/ |
/ |
现用 |
渝办〔2011〕92号 |
27 |
重庆渝江水务公司和平桥供水站 |
村级 |
巴南区跳石镇凤凰坝水库水源地 |
小型水库 |
圣灯山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28 |
青年湖水库饮水工程 |
村级 |
巴南区木洞镇栋青村二社饮用水水源地 |
小型水库 |
木洞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
|
整个汇水区域 |
现用 |
渝府办发〔2016〕19号 |
附件9
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一旦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必须立即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一)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发生车辆等流动源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指挥部应尽快采取修补、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泄漏源。
(二)控制污染水体。全面启用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拦截污染水体。在上游库区及入库溪流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等将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范围。在汛期等特殊时期,还应充分考虑闸坝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三)治理污染物。根据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进入水体污染物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对泄漏到地面的剧毒化学品,及时筑堤堵截或引流到安全地点,采用低温冷却、泡沫覆盖等办法抑制污染物进一步蒸发。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二次污染。
二:水质超标应急措施
(一)压缩工业和农业用水,采取拦污、导污、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染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地的总量。
(二)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上游除常规污染因子外特殊污染因子的预警监测数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的排查力度,着重调查外排废水会对超标因子产生重大影响的污染源。
三:发生“水华”应急措施
(一)根据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及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降低或消除“水华”对水环境的影响;组织专家评估生态破坏程度和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水生生物破坏程度,并提出生态系统修复方案。
(二)应急监测组对“水华”水域及进入饮用水水源地的主要河流水质及重点污染源要加密监测,明确水华藻体种类,跟踪性监测水华藻毒素浓度,预报“水华”暴发的范围和趋势。环保部门同时加大对重点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的环境监管。
(三)水利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闸坝的运行调度,制定并实施水量调控方案,控制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出现的大面积“水华”现象。
农业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周围耕地的农药化肥使用情况进行初步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