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生态环境保护

巴南区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公示

日期:2022-12-26
【字号:

年份

案件名称

案情简介

赔偿义务人

赔偿方式

协议修复内容

履行情况



2022

周某、李某、周某某三人非法捕捞案

2021年8月7日,周某、李某、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铁矿村五布河观音滩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天然水域水产品,被查获。经综合评估、本次电捕鱼事件造成的渔业生态损害量化数额为82.5千克(直接损害量+间接损害量),按照重庆市对于一般溪河野生杂鱼价值评估参考介为40元/千克,经济损害额为3300元。

周某、李某、周某某三人

义务人自行修复

义务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害金额为3300元的鱼苗放流于巴南区水域

已履行修复,投放鱼苗金额3300元


赖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非法捕捞案

2021年8月5日,赖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五布河河汊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天然水域水产品,被查获。经综合评估,本次电捕鱼事件造成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量化数额为92.95千克(直接损害量+间接损害量),按照重庆市对于一般溪河野生杂鱼价值评估参考价为40元/千克,经济损害额为3718元。

赖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

义务人自行修复

义务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害金额为3718元的鱼苗放流于巴南区水域

已履行修复,实际自愿投放鱼苗金额3720元


周某某、邓某有毒废水污染环境案

周某某、邓某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某塑料颗粒经营部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废水,污染外环境。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其量化损害金额为36600元。

周某某、邓某

义务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支付生态损害赔偿修复金和专家咨询费

已履行


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废水污染外环境案

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的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废水,污染外环境。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该公司涉嫌通过暗管排放生产废水进行了鉴定。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5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该公司排放水管属于暗管排放,排放生产废水中含有铅、汞,铬、镉等有毒物质,环境损害事实成立。该案经巴南区公安分局侦查后移送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义务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支付生态损害赔偿修复金和专家咨询费

已履行


重庆某陵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案

区林业局在开展区级自查违法使用林地行动时发现,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重庆某陵园有限公司在修建某纪念园过程中,占用巴南区丰盛镇街村3.4社集体林地和东泉林场丰盛工区国有林地,均未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2022年2月8日,林业局委托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司修建生命纪念园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进行鉴定,认为重庆某陵园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639公顷。

重庆某陵园有限公司

义务人自行修复

义务人按照磋商协议,采取栽植树木,播种草种等方式恢复受损生态环境

已履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