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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1-00399 [ 发文字号 ] 巴南环保发〔2021〕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17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日常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8日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

及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为加强我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支撑我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依据《重庆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四方协调工作机制》和《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六方协调工作机制》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协调工作机制。

一、主要职责分工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涉及的单位主要有: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站点所在地业主、通讯保障单位、电力部门、运维单位。各方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大气环境科

根据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和气象会商情况,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牵头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区空气质量目标和声环境质量考核任务;负责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和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外部环境整治;协调相关单位积极做好站房的供水、电力和通讯正常;安排站房租赁、维修、防雷年检等基础设施保障及空调、消防等设备更换费用;定期对站点周边进行巡查;对履责不力和严重失职的部门单位提出处罚建议。

(二)水生态环境科

根据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实施水质异常情况的预警响应和处置,牵头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区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任务;负责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外部环境整治;协调相关单位积极做好站房的供水、电力和通讯正常;安排站房租赁、维修、防雷年检等基础设施保障及空调、消防等设备更换费用;定期对站点周边进行巡查;对履责不力和严重失职的部门单位提出处罚建议。

(三)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负责收集、统计自动监测数据并对水站数据进行初核;及时上报空气质量预报数据;协调为运维人员及车辆出入站点提供便利条件;安排人员做好小环境的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运维问题的初步协调和监测数据的评价;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运维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运维公司的考核;定期对站房进行巡查。

(四)站点所在地业主

负责加强对站房所在地段的安全管理;为运维人员进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有人员需进出站房所在区域提前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协助做好站房所在区域的供水、供电和通讯保障工作;如因检修、建设等原因确需停电、停水、中断通讯的情况,需提前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五)通讯保障单位

负责加强站房通讯线路的维护保障;如出现通讯异常情况,接报后需立即安排维护人员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及早恢复通讯,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的主动通知区生态环境局。

(六)电力部门

负责加强站房电力线路的维护保障;如出现电力中断,接报后需立即安排维护人员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及早恢复供电,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的主动通知区生态环境局。

(七)运维单位

负责做好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真实、客观;承担站点的水费、电费、网络费以及试剂、耗材等费用;负责站房院内及站房内的环境卫生。

二、协调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在各单位负责人之间要建立协调沟通渠道,及时针对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二)建立并落实专人专管制度。各方均应指定专人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进行专管,增强工作责任感,落实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中应尽的职责。

(三)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建立并完善信息沟通平台,及时将运维情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等相关信息共享给各有关方。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日常巡查制度

为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及水、声环境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与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保障各自动监测站点正常运行,防止和杜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全面提升我区空气、声环境质量和改善地表水水质。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二条 按照职责分工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大气环境科牵头组织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巡查管理并对巡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水生态环境科牵头组织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巡查管理并对巡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所有站点的运维维护保障工作的协调并派员参加站点巡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员参加站点巡查并负责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章巡查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巡查范围:全区市控及以上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水、声环境自动监测站。

第四条 巡查内容:

(一)监测站点周边是否规范设置标志牌,警示非运维人员不得进入站点周边环境。

(二)是否做好监测站房的电力、供水、网络保障,确保监测站点长期稳定运行。

(三)监测站点周边视频监控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四)监测站点周边隔离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监测站房相对独立、安全。

(五)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周边是否有船只打捞、工程建设等影响水质监测的作业活动。

(六)站房是否完好,结构稳定性是否因地质灾害、洪水等情况受到影响。

(七)是否有非运维人员未经报备进入站房20米范围内区域。

(八)是否存在喷淋采样平台、安装水质净化装置等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九)站点周边是否存在违法排污情况。

第四章巡查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组织领导:组建巡查专班,由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各站点的督办、巡查、通报及考核。

第六条 巡查方式:大气环境科和水生态环境科分别负责牵头的站点巡查,每月巡查不得少于2次,如出现预警天气和水质异常响应时段,每天巡查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巡查要求:巡查人员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大气环境科和水生态环境科分别负责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汇总并进行跟踪。

第五章通报及考核

第八条 巡查通报:牵头责任科室对巡查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包括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整改、查处情况。

第九条 结果运用:每季度对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纳入相关责任人的平时考核任务,对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履职不到位的行为的,当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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