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2-002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1 |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
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我们的答复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作中参考。今后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问:多年前政府已经完成征收的土地,现在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由谁组织开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这里所指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政府征收的土地可参照该规定执行,由政府或其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问:从安全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有环保工程设计资质,这也是住建部门明确规定了的,请你们研究。
答:您反应的情况属实。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环保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更高级别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问:污染地块修复项目涉及外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方案中是否需要明确处置单位?
答: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处置污染土壤,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在修复方案中附转运计划,明确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与污染土壤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作为要件纳入转运计划中。确有必要的,一个地块可以选择多家处置单位。
4.问:污染地块是否可以分片、分区开展风险评估和修复?
答:可以。污染地块如果需要分片区开展风险评估和修复,分割的地块最小单元应当具有单独的规划地块编号,也可将具有单独地块编号的若干地块组合成一个片区。调查表明某地块只有部分区域受到污染,无污染的区域可以先行开发利用,有污染的区域可以单独开展风险评估和修复,但分割的地块应当具有单独的规划地块编号,并相对方正、互不交叉,分割时应统筹考虑后期修复工作量、修复难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目前是随时可以申报,还是只能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申报一次?
答:生态环境部鼓励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储备。目前,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可以随时提交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审查并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情况组织项目入库审查。
6.上海、天津等部分省市已经将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修复方案备案、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等权限下放到区县,方便企业和群众“网上办”、“就近办”,请问重庆会不会出台类似的便民政策?
答:我们正在学习、研究有关省市好的经验做法,正在考虑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用地供应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