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113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环委办发〔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5-07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巴南区夏秋季治气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示要求,切实履行《2024年重庆市夏秋季“治气”攻坚工作方案》工作安排,扎实开展我区2024年夏秋季“治气”攻坚工作,经研究,现将《2024年重庆市巴南区夏秋季治气攻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重庆市巴南区夏秋季治气攻坚
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发〔2023〕3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2024年重庆市夏秋季“治气”攻坚工作方案》,聚力打好夏秋季“治气”攻坚战,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为力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目标
到2024年9月30日,力争全区优良天数较近三年平均值稳中有升,细颗粒物(PM2.5)累积浓度同比下降,为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奠定基础。
二、攻坚范围及时段
重点攻坚范围: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莲花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南彭街道、惠民街道、界石镇。
一般攻坚范围:其他行政区域。
攻坚时段:2024年4月1日—9月30日,各镇街、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在夏秋季时段内调整。
三、攻坚思路
聚焦夏秋季污染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减排,实施空气质量改善“5+1”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督导帮扶和污染应急应对,推动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全力开展“5+1”专项行动
通过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交通源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开展生活源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和强化实施空气污染预警应急应对行动,聚力打好夏秋季“治气”攻坚战,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1”专项行动工作内容见附件1)。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区“治气”攻坚工作,按月调度通报各镇街空气质量状况、“治气”攻坚工作完成进度。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要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攻坚目标,围绕突出问题、突出点位分解任务,并针对夏秋季臭氧防控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基层网格人员、企业负责人培训,层层抓好落实,按要求及时上报攻坚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梳理总结攻坚中创新性举措,条件成熟的作为典型经验予以推广。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于4月底前报送细化方案,10月底前报送攻坚工作开展情况,攻坚期间定期报送各项任务开展情况相关材料。
(二)强化督导帮扶。
区级层面成立1个综合协调组和3个综合监督组(附件10)。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成立,总结分析、上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各组工作;3个综合监督组由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督导各片区攻坚工作统筹调度、任务推进情况,可灵活采用现场明查暗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工作推进不力、污染问题突出的,向主责单位发送督办通知,明确整改时限并跟踪整改结果。各综合督导工作组组长单位于攻坚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综合督导工作总结报送至综合协调组。各镇街及有关区属国有公司结合本辖区实际,强化督导帮扶力量。
(三)强化监督问效。
各有关单位强化对夏秋季“治气”攻坚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全过程监管。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攻坚目标任务未达成、履行职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的,视情采取通报、现场督察、约见约谈等方式,严格督促落实。
(四)加强专项培训。
根据夏秋季“治气”攻坚“5+1”专项行动,聚焦工作要点和重点管控对象,由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建专家团队,针对攻坚方案解读、绩效分级、中央资金申报、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填报和餐饮油烟检查要点等内容,在夏秋季“治气”攻坚期间进行系统培训和不定期答疑,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和镇街属地责任,加强镇环建办工作人员监管能力。
(五)加强政策引导。
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惠企措施,通过技术、资金、政策等多方面支持,引导企业升级污染治理工艺,技术助力企业降耗减污、绿色发展,服务企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同时推动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协同减排。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重庆市指导防控PM2.5和臭氧污染告知书》发放力度。广泛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做好节能减排和错峰生产。引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文明消费,提倡绿色出行、节能节材。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李俊颖,联系电话:89888616;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韦白优(餐饮油烟专项治理),联系电话:89888612。
附件:1.“5+1”专项行动工作内容
2.废气收集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3.简易低效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4.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
5. VOCs重点企业中央资金项目摸排方案
6.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相关要求
7.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台账
8.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9.餐饮业油烟治理台账
10.综合督导工作分组安排表
附件1
“5+1”专项行动工作内容
一、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突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有机化工、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以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农药原药制造为重点,全面排查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保绩效B级企业可暂不纳入排查范围。
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重点排查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风管是否存在破损和泄漏、采用集气罩收集的投影面积或风速是否不足等问题;检查VOCs治理设施运维是否同步运行、是否设有非必要旁路、旁路是否有效管控、治理设施耗材是否定期更换和及时处理等环节。脱硝设施核实与NOx排放特征是否匹配、设备管道腐蚀情况、关键参数配备等情况。企业粉尘排查除尘工艺适用性和设施运维规范等问题。重点攻坚范围内镇街及大江科创城公司、数智产业园公司、国际生物城公司、物流基地公司,于5月15日前完成一轮排查整治并报送整治台账(附件2)。
鼓励淘汰一批以“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为代表的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以升级改造为组合工艺或适宜高效治理设施等方式整治一批关键组件缺失、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以规范治理设施运维、耗材更换及时、台账管理完善等方式提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于5月15前基本完成并报送整治台账(附件3),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新设施投入运行前不得停运、拆除原有治理设施,因工程设计原因确需停运原有设施的,应停运对应的生产工序。
按照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附件4)全面开展涉气中小微整治“回头看”,消除涉气中小微企业死灰复燃、集中整治、分类处置不到位等现象,并持续开展抽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确保实现涉气中小微企业动态清零。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于7月30日前,报送现场核查检查表扫描件。
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摸排,挖掘辖区内中央资金项目包装潜力,制定项目申报计划,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各镇街及大江科创城公司、数智产业园公司、国际生物城公司、物流基地公司,于6月15日前完成VOCs企业摸排,形成《VOCs重点企业摸排清单及中央资金申报方向及计划表》(附件5中表5),并将电子版提交区生态环境局。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责任单位: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
党政网报送路径:区政府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报送方式下同。
二、开展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有机聚合物制品、机动车维修、人造板、化工等行业为排查重点,更新活性炭治理设施清单,包括单一活性炭处理工艺设施和活性炭为主要、次要处理工艺设施等类型,做到涉活性炭治理设施应纳尽纳。以预处理工艺不规范及低效失效,设施风量不匹配,设施内部结构不合理,活性炭填装量不足、装填不规范、更换不及时、失活失效、以次充好等问题为重点,重点攻坚范围内镇街及大江科创城公司、数智产业园公司、国际生物城公司、物流基地公司,4月20日前按照相关要求(附件6)完成一轮整治并报送整治台账(附件7),基本实现活性炭VOCs治理设施合理设计、管理规范以及活性炭质量合格、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妥善处置。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责任单位: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
三、开展交通源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以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为重点,深化汽车尾气和油品治理路检抽查,对尿素使用情况及车载诊断系统、氮氧化物传感器等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检查,并督促超标车辆完成达标整治。结合中心城区交通运行实际,深化早晚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管理,强化污染预警期间交通管控。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
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严肃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规定等违规违法行为,鼓励国控站点周边工地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继续推进实施夏秋季夜间“错峰加油”优惠活动,引导更多企业、车主参与活动,引导加油站夜间装卸油。
(牵头单位:区商务委;责任单位: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
四、开展生活源专项治理行动
各区域餐饮业于4月底前完成1次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和检修,并定期(至少每月1次)维护保养,敏感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加大维护保养频次,确保油烟治理设施运转正常。餐饮单位建立油烟净化设施运维台账,对清洗、维护、运转状态等进行记录。油烟治理设施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设计排放风量,排烟系统做到密封完好。对餐饮业开展油烟抽查抽测,督促稳定达标排放。各镇街及有关区级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参照附件8建立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治理台账(附件9),于6月15日前报送并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
增加汽修企业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喷漆房是否密闭、是否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运行台账是否完善等环节,督促汽修企业有效收集处理废气,鼓励推进建设有机废气集中处理设施、集中钣喷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
五、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以施工及城市道路为治理重点强化扬尘防治。深化施工扬尘管控,督促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控尘“十项规定”,对环境敏感区域周边施工项目,鼓励使用具有降尘减噪效果的全密闭施工工艺。在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工程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中,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工地周边路段的冲洗和清扫。强化交通运输扬尘控制,加大对渣车冒装洒漏全过程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强化裸土及堆场覆盖,严格落实物料覆盖、密闭装卸等降尘措施。持续创建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和示范道路。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公司)
六、强化实施空气污染预警应急应对行动
强化空气质量污染应急应对。严格按照《重庆市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做实做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污染预警期间督促企业开展相应污染减排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区域联动,开展交叉检查执法,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交界区域及传输通道内涉VOCs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协同加强跨区域餐饮、油品质量、货运车辆等执法管控。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
强化错峰削峰应急减排。夏秋季攻坚期间,化工、制药、石化等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取缔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行业存在的露天喷涂工艺;加强餐饮、服装干洗、广告制作等加工服务业监管。污染应对期间,原则上不开展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等施工项目;不开展储罐清洗、VOCs治理设施更换过滤棉等高排放VOCs的作业。臭氧污染高发时段,不开展道路画线、沥青铺设、露天刷漆等工程作业;引导企业涂装、印刷等排放VOCs的工艺错峰生产。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
附件2
废气收集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
填报人: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行业 |
主要产品 |
年产量 |
主要产污工艺 |
治理设施工艺 |
设施风量 |
废气收集设施问题 |
无组织排放问题 |
整改方式 |
完成整改时间 |
注:1.废气收集设施问题主要针对外部集气罩投影面积不足、风速低于0.3米/秒,管道破损,正压状态的管道、设备是否有泄漏等开展排查;
2.无组织排放问题主要针对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废气未接入治理设施,溶剂调配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
附件3
简易低效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
填报人: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行业 |
主要产品 |
年产量 |
主要产污工艺 |
原低效设施工艺 |
原低效设施风量 |
整改措施 |
新治理设施工艺 |
新治理设施风量 |
完成整改时间 |
例:xxx |
xxxx |
xxx |
汽车配件制造 |
xx |
xx |
稀释剂调配、调漆、喷漆、烘烤等 |
过滤棉+光催化 |
50000m3/h |
改造为适宜高效设施 |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 |
60000m3/h |
xx |
注:1.低效设施工艺主要是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
2.完成整改时间列,完成整改前填报预计时间。
附件4
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
一、集中开展“回头看”行动
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要求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组织力量对所管辖区内2021年以来所有涉气中小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回头看”。重点检查关停取缔类是否两断三清到位,提升改造类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对“回头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有关污染源限时整改;整改进程缓慢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督导;发现恶意违法行为或拒不整改的,移送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切实巩固工作成果,坚决不走“回头路”。
二、持续开展巡查抽查整治工作
按照《巴南区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巴南环委办发〔2020〕28号的要求,自行开展巡查抽查或组织村居开展巡查抽查,确保一年至少覆盖一次。针对涉气中小微企业“小型化”、“作坊化”、“隐蔽化”、难发现、难监管、易反弹的特点,逐镇街、逐村、逐工业小区、逐废弃场院、逐工业大院进行持续巡查抽查。对抽查出来的问题企业,将严格实施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实现涉气中小微企业动态清零。
三、强化追责问责
对在涉气中小微企业“回头看”工作中,抽查不认真不细致,涉气中小微企业死灰复燃,违规生产,违法排污以及未按要求纳入整治清单,瞒报漏报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我区涉气中小微企业整治工作,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涉气中小微整治“回头看”,消除涉气中小微企业死灰复燃、集中整治、分类处置不到位等现象,并持续开展抽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确保实现涉气中小微企业动态清零。
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巡查抽查过程中,需填写涉气中小微企业现场核查检查表(表1)自行存档备查,于7月30日前,将现场核查检查表扫描件报送至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表1
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专项现场核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
|||||||||
检查地址 |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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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
整治类别及情况 |
搬迁、关停取缔类 |
整治规范类 |
无涉气类 | ||||||
未达到整治要求 |
基本达到整治要求 |
未达到整治要求 |
基本达到整治要求 |
未达到整治要求 |
基本达到整治要求 | ||||
未断水电 |
未清除设备、原料、产品 |
已关闭,无运行设备。 |
无污染治理设施 |
治理设施不匹配 |
无组织排放控制不到位 |
完善治理设施,有效控制废气排放措施。 |
有颗粒物、二氧化硫、VOC污染物排放 |
不涉及废气排放 | |
现场检查情况及备注 |
|||||||||
被检查人 |
企业人员:镇街人员: |
附件5
VOCs重点企业中央资金项目摸排方案
一、中央资金项目支持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中央资金项目支持范围主要为VOCs综合治理项目,包含五个类别。
(一)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汽车制造、家具、计算机零部件制造、电子、橡胶制品制造、工程机械等行业实施低VOCs(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源头替代。
(二)末端治理。对采取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低效VOCs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三)无组织排放治理。重点支持VOCs物料储存(例如高效密封浮盘改造:储罐浮盘由浮筒式浮盘等简易浮盘升级改造为全接液式浮盘等高效浮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高浓度有机废水)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等。
(四)“绿岛”项目。重点支持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钣喷共享中心建设,并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
(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提升项目。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结合中央资金支持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涉VOCs行业C级升B级企业、B级升A级企业中涉及VOCs深度治理项目。
二、摸排范围
本辖区内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涂装(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家具制造、其他涉涂装工序的行业等)、包装印刷、石化、化工、制药、计算机零部件制造、电子工业、橡胶制品制造等国家重点支持的VOCs行业。
三、资金项目摸排步骤及技术方法
(一)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梳理
根据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普查等现有数据库,结合实地调查,梳理辖区内涉VOCs排放行业类别及企业,并收集企业基本信息。清单格式详见表1。
表1 涉VOCs排放行业基本情况
序号 |
区县 |
行业类别 |
企业名称 |
VOCs排放量 |
单位 |
数据来源 |
现有治理工艺 |
(二)源头替代类项目摸排步骤及技术方法
1.资料收集。企业提供所有涉VOCs原辅材料(例如:油漆、稀释剂等)MSDS和VOCs含量检测报告。
2.低VOCs物料判别。根据检测报告判断企业所用原辅材料是否为低VOCs物料。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界定如下:
(1)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
(2)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
(3)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
(4)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
(5)其他已发布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371-2018)、《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 2541-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用洗涤剂》(HJ458-2009)。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性液态内墙硅藻涂料》(HG/T5172-2017)、《带锈涂装用水性底漆》(HG/T5173-2017)、《玻璃和陶瓷制品装饰用水性涂料》(HG/T5175-2017)、《汽车塑料件用水性涂料》(HG/T 5180-2017)、《水性紫外光(UV)固化木器涂料》(HG/T 5183-2017)。
3.含VOCs物料产品质量达标性判定。如果非低VOCs物料,应判断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是否满足以上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判断企业是否使用VOCs 含量不达标产品。目前,国家出台了9部关于含VOCs溶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1)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
(2)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9-2019)
(3)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8-2019)
(4)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
(5)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
(6)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
(7)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
(8)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
(9)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4.绩效分级提升类项目摸排。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判断企业是否具备C级升B级企业、B级升A级企业提升空间。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原辅材料类指标(示例)
示例1:工业涂装 A级企业: 1、使用粉末涂料; 2、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 B级企业: 1、使用符合《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等标准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 2、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溶剂型涂料产品。 C级企业: 使用符合《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等标准规定的涂料产品。 |
示例2: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A级企业: 1、水性涂料:底漆≤250g/L,中涂≤250 g/L,面漆≤300g/L,清漆≤300g/L; 2、无溶剂涂料≤60g/L; 3、粉末涂料。 B级企业: 1、高固体分涂料:底漆≤380g/L,中涂≤400g/L,面漆单组分≤400g/L、双组分≤400g/L,清漆单组分≤420g/L、双组分≤400g/L; 2、水性涂料:底漆≤300 g/L,中涂≤300 g/L,面漆≤420g/L,清漆≤420g/L; 3、无溶剂涂料≤100 g/L。 C级企业: 1、溶剂型涂料:底漆≤540g/L,中涂≤540 g/L,面漆≤550 g/L,清漆≤550 g/L; 2、水性涂料:底漆≤300g/L,中涂≤300 g/L,面漆≤420 g/L,清漆≤420 g/L; 3、无溶剂涂料≤100 g/L。 |
示例3:家具制造 A级企业: 1、使用的水性涂料(含水性UV、腻子)满足《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要求; 2、使用的无溶剂UV涂料、溶剂型涂料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要求; 3、使用的水性和本体胶粘剂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要求; 4、使用的清洗剂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要求。 B级企业: 1、使用满足《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要求的水性涂料(含水性UV、腻子)占比50%以上; 2、使用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要求的水性和本体胶粘剂占比50%以上; 3、使用的清洗剂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要求。 C级企业: 1、使用的涂料(含腻子)满足《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要求; 2、使用的胶粘剂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要求; 3、使用的清洗剂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要求。 |
根据上述步骤,形成涉VOCs原辅材料清单,见表2。
表2 涉VOCs原辅材料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原辅材料 产品名称 |
原辅料 供应商 |
VOCs 含量 |
单位 |
近三年年使用量 |
是否为低VOCs含量原辅料 |
是否满足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 |
是否具备绩效分级提升潜力 |
绩效分级提升潜力描述 | ||
2023 |
2022 |
2021 | ||||||||||
(三)末端治理类项目摸排步骤及技术方法
主要为摸排辖区内低效失效VOCs污染治理设施企业名单。清单格式详见表3。
1.资料收集。企业提供所有涉VOCs排放环节废气收集及治理工艺。
2.低效VOCs污染治理工艺判别。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 VOCs 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为低效VOCs污染治理工艺。
3.绩效分级提升类项目摸排。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判断企业在污染治理技术方面是否具备C级升B级企业、B级升A级企业提升空间。
4.减排效益明显的其他深度治理项目。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原辅材料类指标(示例)
示例1:工业涂装 A级企业: 1、喷涂废气设置干式的石灰石、纸盒等干法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2、使用溶剂型涂料时,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燃烧等治理技术,处理效率≥95%; 3、使用水性涂料(含水性UV)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 B级企业: 1、喷涂废气设置干式的石灰石、纸盒或湿式的文丘里等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2、使用溶剂型涂料时,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燃烧等治理技术,处理效率≥85%; 3、使用水性涂料(含水性UV)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 C级企业: 1、喷涂废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2、使用溶剂型涂料时,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建设末端治污设施,处理效率≥80%; 3、使用水性涂料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 |
示例2: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A级企业: 1、喷涂废气设置干式的石灰石、纸盒等干法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2、使用水性涂料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 B级企业: 1、喷涂废气设置干式的石灰石、纸盒或湿式的文丘里等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2、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时,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燃烧等治理技术,处理效率≥90%; 3、使用水性涂料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 C级企业: 1、喷涂废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2、使用溶剂型涂料时,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建设末端治污设施,处理效率≥80%; 3、使用水性涂料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 |
示例3:家具制造 A级、B级企业: 1、溶剂型涂料:涂饰(含UV涂料喷涂)、干燥、调配、流平等废气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工艺处理; 2、其他涂料:涂饰、干燥、调配、流平等废气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NMHC排放速率<2kg/h末端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法等技术工艺处理。 C级企业: 未达到A、B级要求。 |
根据上述步骤,形成VOCs末端污染治理设施企业清单,见表3。
表3 VOCs末端污染治理设施企业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废气产生工序 |
废气治理工艺 |
VOCs废气治理设施建成时间 |
是否为低效VOCs污染治理设施 |
是否具备绩效分级提升或深度治理的潜力 |
绩效分级提升或深度治理潜力描述 |
(四)无组织排放控制类项目摸排步骤及技术方法
主要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敞开液面逸散等高浓度VOCs废气产生环节进行问题摸排,挖掘具备中央资金项目包装潜力企业,形成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现状摸排清单,格式详见表4。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敞开液面逸散等其他高浓度VOCs废气产生环节是否满足中央资金申报要求,建议区县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开展咨询。
1.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现状摸排
可能存在的问题。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排查辖区内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储罐排查清单,判断企业储罐浮盘是否为浮筒式浮盘等简易浮盘,是否具备升级改造为全接液式浮盘等高效浮盘的空间。详见附表。
2.绩效分级提升类项目摸排。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判断企业在无组织指标方面是否具备C级升B级企业、B级升A级企业提升空间。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无组织类指标(示例)
示例1:工业涂装 A级、B级企业: 1、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控制要求; 2、VOCs物料存储于密闭容器或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存放于密闭负压的储库、料仓内; 3、除大型工件特殊作业(例如,船舶制造行业的分段总组、船台、船坞、造船码头等涂装工序)外,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在密闭设备或密闭负压空间内操作; 4、密闭回收废清洗剂; 5、建设干式喷漆房;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6、采用静电喷涂、自动喷涂、高压无气喷涂或高流低压(HVLP)喷枪等高效涂装技术,不可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C级企业: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控制要求。 |
示例2: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A级企业: 1、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控制要求; 2、VOCs物料存储于密闭容器或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存放于密闭负压的储库、料仓内; 3、除大型工件特殊作业外,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在密闭设备或密闭负压空间内操作; 4、密闭回收废清洗剂; 5、建设干式喷漆房;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6、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或高流低压(HVLP)喷枪等高效涂装技术,不可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7、采用自动调漆与清洗; 8、实施工料定额管理。 B级企业: 1、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控制要求; 2、VOCs物料存储于密闭容器或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存放于密闭负压的储库、料仓内; 3、除大型工件特殊作业外,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在密闭设备或密闭负压空间内操作; 4、密闭回收废清洗剂; 5、建设干式喷漆房;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6、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或HVLP喷枪等高效涂装技术,不可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C级企业: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控制要求。 |
示例3:家具制造 A级、B级、C级企业: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密闭存储,原辅材料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施胶、调配、喷涂、流平和干燥工序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根据上述步骤,形成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现状摸排清单,见表4。
表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现状摸排清单
序号 |
行业类别 |
企业名称 |
储罐名称 |
罐型 |
存储介质 |
容积 |
存储温度 |
浮盘类型 |
是否为简易浮盘 |
浮盘边缘密封类型 |
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及工艺类型 |
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五)“绿岛”项目摸排步骤及技术方法
1.调研辖区内是否具备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
2.调研辖区内企业吸附剂使用量以及企业吸附剂集中再生处置需求;
3.调研辖区内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调研企业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需求;
4.调研辖区内是否存在钣喷共享中心建设需求。
四、VOCs重点企业摸排清单及中央资金申报方向及计划表
根据上述步骤摸排出具有申报资金潜力的企业,形成汇总表。
表5 VOCs企业摸排清单及中央资金申报方向及计划表
区县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申报方向(源头替代、深度治理、绿岛……) |
治理现状 |
拟申报内容 |
申请资金比例 |
拟申报时间 |
示例 |
1 |
XX |
家具 |
源头替代 |
XX工序XX原辅材料非低VOCs含量原辅料 |
将XX工序目前所用油性漆改为水性漆,年减排VOCsXX吨。 |
不高于生产线改造的20% |
2024年下半年 |
示例 |
2 |
XX |
包装印刷 |
深度治理 |
企业采用溶剂型原辅材料,XX有机废气原采用干式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治理,X污染物浓度为Xmg/m3,处理效率为80%,污染治理技术满足C级企业要求。 |
现拟采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进行治理,处理效率达到85%及以上, X污染物浓度达到Xmg/m3,改造后可达到B级企业治理技术的要求。年减排VOCsXX吨。 |
不高于治理设施的50% |
2024年下半年 |
示例 |
3 |
XX |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 |
深度治理 |
喷涂车间废气,原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治理,X污染物浓度为Xmg/m3。 |
喷涂车间废气,原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治理,现拟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工艺治理,X污染物浓度降低X%,年减排VOCsXX吨。 |
不高于治理设施的50% |
2024年下半年 |
示例 |
4 |
XX |
石油炼制 |
无组织治理 |
公司储运部现有X台储罐(X台轻质油罐、X甲醇储罐),浮盘为浮筒式浮盘 |
公司储运部现有X台储罐浮盘为浮筒式浮盘,拟升级改造为全接液式浮盘,预计VOCs年减排量为XX吨。 |
不高于储罐改造费用的50% |
2024年下半年 |
示例 |
5 |
XX |
汽车维修 |
钣喷中心 |
喷烤漆废气由各汽修企业自行处理,采用“干式过滤+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单个漆房处理风量约为XXm3/h,非甲烷总烃浓度约为XXmg/m3。 |
钣喷中心共有6间喷烤一体漆房,废气原采用“干式过滤+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新建一套治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为XX,治理工艺为“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非甲烷总烃浓度降低X%,年减排量约为XX吨。 |
喷漆房不高于20%,末端治理设施不高于50% |
2024年下半年 |
示例 |
6 |
XX |
...... |
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 |
...... |
...... |
不高于生产线的30% |
2024年下半年 |
示例 |
7 |
XX |
...... |
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 |
...... |
...... |
不高于生产线的30% |
2024年下半年 |
附件6
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相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活性炭治理设施应设计合理、管理规范,填装活性炭应质量合格、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废活性炭应妥善处置,相关要求应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等标准、政策文件要求。
二、废气预处理要求
喷涂等工艺产生含颗粒物的VOCs废气的,宜在活性炭吸附前端设置颗粒物捕集装置。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分别低于1mg/m³和40℃,保障活性炭在低颗粒物、低含水率和适宜温度条件下使用。应将定期更换过滤材料相关内容纳入操作规程。活性炭对酸性废气吸附效果较差,且酸性气体易对设备本体造成腐蚀,应先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的,应采取措施保障进入吸附环节的废气湿度为70%以下。
三、设施风速控制要求
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进行改造。鼓励企业自备风速仪,用以测定集气罩及吸附床风速。
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四、设施质量控制要求
吸附装置内部结构应设计合理,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吸附装置及配套管道应密闭,主风机宜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便于监督监测和日常监控活性炭吸附效率。
鼓励企业自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和压差计。压差计用以测定经过吸附装置的气流压降,从而确定活性炭、过滤棉是否需要更换。
五、活性炭装填控制要求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蜂窝活性炭碘吸附值≥650mg/g;活性炭纤维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BET法)。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吸附值、比表面积等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应考虑VOCs产生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活性炭装填量及更换周期,并在操作规程中予以载明。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 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宜不应低于VOCs 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 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采取组合工艺的,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工艺以去除率不超过10%计算活性炭装填量。排气浓度不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需及时更换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宜不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依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编写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相关内容。
建立活性炭全过程管理台账,购入记录和质量规格应附发票、检测报告等关键支撑材料;应准确、及时填写更换记录并保存;废旧活性炭妥善贮存,贮存过程中产生的VOCs接入处理设施,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设施运维台账中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企业应保障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7
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
填报人: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行业 |
主要产品 |
年产量 |
VOCs物料年用量 |
涉VOCs工艺 |
设施处理工艺 |
设施风量 |
活性炭类型及装填量 |
存在问题 |
完成整改时间 |
注:存在问题填报预处理、风速控制、设施质量控制、活性炭装填控制方面的具体问题。
附件8
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巴南区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对不正常运行、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推动油烟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继续推广环保无烟烧烤炉的基础上,逐步对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摊点推行清洁能源改造,确保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空气质量进一步提升。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巴南区现有餐饮服务场所(包括单位食堂、宾馆内设酒店、餐厅、个体餐饮经营门店等),新、改、扩建餐饮服务业项目。
(二)整治内容
1.新建餐饮服务场所
(1)新建的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建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50/859—2018)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2.现有餐饮服务场所
(1)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15日内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进行查处。
(2)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使用的餐饮服务场所,实行现场整改或 7日内整改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整治要求
(一)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在餐饮服务场所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排放通道要高于相邻建筑物。选用低噪声风机、水泵等设备并采取消音、隔声、减震措施,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二)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主应当定期(一般1个月左右清洗一次)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设施稳定有效统一回收,不得倒入下水道,并建立清洁保养台账,保存连续 6个月以上的维护保养记录。
四、有关要求
各镇街、有关区属平台公司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管,并安排专人负责,建立餐饮油烟日常监管台账。对照职责做好餐饮经营单位日常巡查整治工作,对存在环境问题的经营场所严格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定期开展回头看,主动靠前帮扶,防止油烟环境污染问题反弹。将把本次专项整治当成契机,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努力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请各镇街、有关区属平台公司填写重庆市巴南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抽查表(表2),于5月3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表1 2024年餐饮油烟抽查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镇街 |
数量(家) |
序号 |
镇街 |
数量(家) |
1 |
龙洲湾街道 |
50 |
14 |
圣灯山镇 |
2 |
2 |
鱼洞街道 |
40 |
15 |
安澜镇 |
5 |
3 |
莲花街道 |
40 |
16 |
石龙镇 |
5 |
4 |
李家沱街道 |
40 |
17 |
姜家镇 |
5 |
5 |
花溪街道 |
40 |
18 |
麻柳嘴镇 |
5 |
6 |
南泉街道 |
40 |
19 |
丰盛镇 |
5 |
7 |
一品街道 |
15 |
20 |
二圣镇 |
5 |
8 |
南彭街道 |
15 |
21 |
双河口镇 |
5 |
9 |
惠民街道 |
15 |
22 |
石滩镇 |
5 |
10 |
界石镇 |
40 |
23 |
天星寺镇 |
2 |
11 |
接龙镇 |
5 |
|||
12 |
东温泉镇 |
5 |
|||
13 |
木洞镇 |
15 |
表2 重庆市巴南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抽查表
填报单位:时间:
企业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油烟治理设施名称及型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灶头数 (个) |
经营面积 |
使用燃料 |
经度纬度 |
营业执照照片 |
大门照片 |
餐饮经营许可证照片 |
油烟净化设施照片 |
监测报告照片 | |||||
附件9
餐饮业油烟治理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
填报人: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 | ||||||||
名称 |
地址 |
类别(中餐/火锅/面食/烧烤/其他) |
类型(小型/中型/大型) |
距最近敏感点(<1Km/<2Km/ <3Km/<5Km/>5Km) |
油烟净化器是否正常运行 |
油烟净化器清洗频次 |
清洗日期 |
是否建立清洗维护台账 |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是否开展抽查/抽测 |
抽查/抽测结果 |
注:1.类型划分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排查油烟治理设施是否与排风机联动、额定处理风量是否不小于设计排放风量、排烟系统是否密封完好,
净化设施及排气筒出口是否存在明显油污等问题。
附件10
综合督导工作分组安排表
组别 |
分组 |
片区名称 |
参加单位和人员 | |
总协调 |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局长蒋渝 | |||
综合协调组 |
组长: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局长蒋渝 副组长: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王军 | |||
综合监督组 |
第一组 |
龙洲湾街道、花溪街道、李家沱街道 |
组长: |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副组长: |
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 | |||
成员: |
区交通局干部1名 | |||
联络员: |
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干部 李俊颖 | |||
综合监督组 |
第二组 |
鱼洞街道、莲花街道、大江科创城 |
组长: |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
副组长: |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 |||
成员: |
区住房城乡建委干部1名 | |||
联络员: |
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干部 黄榜松 | |||
综合监督组 |
第三组 |
南泉街道、界石镇、数智产业园 |
组长: |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
副组长: |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 |||
成员: |
区城市管理局干部1名 | |||
联络员: |
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干部 韦白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