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145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环保发〔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9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等18个单位 关于印发《巴南区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审计局
重庆市巴南区林业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推动职能部门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安排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全区各级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美丽巴南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19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23〕120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领会贯彻《意见》和《方案》精神
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制定《意见》和市生态环境局等19部门印发《方案》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对各职能部门切实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深入抓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提出了明确意见,对建立既分工明确又齐抓共管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区上下务必要深化一盘棋思想,践行一体化发展,提高大局观和使命感,为美丽重庆、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多巴南力量。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明确区级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清单。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三定”职责和《巴南区区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巴南委办发〔2021〕2号)确定的职责,结合市级事项清单,梳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协调后,于本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后续根据职责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梳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事项,适时修订完善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区级事项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报区委和区政府审定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属于区级部门事项的,由区委区政府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要明确牵头部门。
(三)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为牵头部门的,应当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办作用;明确为配合部门的,要共同抓好落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明确一名牵头领导具体负责处置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同时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运用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互联网+督查”等平台,切实推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和统筹
(一)及时提请区领导研究重点事项。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区领导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包括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有关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事项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专题研究、统筹协调、调度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二)落实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听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对有关职能科(室)等内设机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三)建立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进展落实情况,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汇总各有关职能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报告,统一报区委、区政府。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统筹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和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
四、加强部门督察检查和联合执法
(一)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和巡查检查。负有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区级职能部门要加强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察督办,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化运用好“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工作机制,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报送问题、主动解决问题,落实问题发现、整改、销号全周期闭环管理,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刑事打击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区司法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工作,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全区各级各部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四)实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奖惩机制。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生态环境领域的表彰或考核激励向基层倾斜。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推荐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对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失职失责等问题,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