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153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环保发〔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7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渝环〔2024〕6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不断促进精准、科学、依法执法,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锻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按照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以下简称“大练兵”)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练兵内容
结合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重点,聚焦大气监督帮扶、重点专项行动、科技手段运用、执法质量提升、队伍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扎实开展大练兵活动。
(一)聚焦大气监督帮扶。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与重点时段,持续选派精兵强将开展巡查检查,参与国家、市级交叉执法,在完成检查任务、发现环境问题、挖掘典型案例中加强实战练兵。
(二)聚焦重点专项行动。紧盯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专项行动。
(三)聚焦科技手段运用。深化科技赋能、强化数智支撑,配强执法装备、推进数据互通,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平台,使用无人机、无人船等发现问题线索。加强执法处罚一体化建设,探索推进全流程非现场执法监管。
(四)聚焦执法质量提升。开展案卷自查自评,提升案卷规范性与完整性。上报典型案例,推动执法联动机制建设。
(五)聚焦队伍能力建设。推进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参与各项技能比武,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加强执法宣传,强化正向激励。
二、具体安排
2024年,执法大练兵活动贯穿全年。参评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练兵情况,12月的练兵情况纳入次年评审。
(一)动员准备阶段(1月—6月)。根据全市活动方案及评审细则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联络员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活动实施阶段(7月—11月)。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部门严格按照活动方案、评审细则及任务分工(附件1、2)要求,组织实战练兵、技能比武、案卷评查等形式多样的练兵活动,及时报送大练兵活动信息和执法工作动态。
10月10日前,完成自评,推荐4—5名表现突出个人候选人,并对照区县级突出表现集体、个人评审细则,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集体总结材料、候选人推荐材料、集体自评打分表、候选个人自评打分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由局长蒋渝为组长的大练兵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大练兵活动。
组 长:蒋 渝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王 进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 华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鲜思伦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沈仁兵 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邹基珩 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
卢 挺 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沈仁兵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任务,加强调度。全局以大练兵活动为总抓手,围绕生态环境执法重点任务,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立足工作本职,苦练过硬本领,持续推动日常执法等基础工作更规范、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有突破、非现场监管等创新工作出亮点,全员参与,统筹协作,力争上游。
由执法支队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等相关信息。要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移动执法系统等系统填报工作,严格按要求的时限、格式、内容等报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及时总结、宣传大练兵活动亮点成效,加强与权威新闻媒体合作,积极在主流新闻媒体宣传大练兵活动,持续营造练兵氛围,提升练兵社会影响力。积极向美丽重庆、重庆生态环境执法微信公众号投稿,发布我区练兵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
(四)严守底线,一票否决。加强纪律监督,筑牢廉政底线,候选集体主要负责人发生廉政纪律问题或在练兵活动中严重弄虚作假的,将被取消集体参评资格。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较大负面舆论影响的,不得参评。作为主要承办人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诉讼败诉或因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或个人存在廉政纪律问题的,将被取消个人参评资格。
附件:1.区县级表现突出集体评审细则及任务分工
2.表现突出个人评审细则
附件1
区县级表现突出集体评审细则及任务分工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表现突出集体评审细则(区县级)共设5项一级评价指标:队伍建设与管理、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实战练兵,另设“练兵成效”加分项和“廉政纪律”否决项。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省份自评情况推荐候选集体。
序号 |
一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审内容 |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
执法总队指导处室 |
执法支队责任科室 |
完成时限 |
1 |
一、队伍建设与管理(30分) |
评价候选集体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执法稽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
队伍建设 |
11 |
1.机构规范化建设(2分)。列入省级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并通过验收的,得1分;列入国家级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的,得1分。全省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集体不参与此项评审。 2.装备配备(3分)。 (1)以2024年11月30日辖区内所有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编在岗数为基准,按照《装备指导标准》中28项标配装备要求,完成20项类别配备的,得2分;配备不足20项的,不得分。 (2)按照《装备指导标准》要求,候选集体结合实际情况,配备6项及以上选配装备的,得1分;配备3—5项的,得0.5分;配备不足3项的,不得分。 3.统一标识(1分)。完成执法执勤车辆统一标识的,得0.8分(纳入政府公车管理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租车的地区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在其他办公场所或执法装备上统一标识的,得0.2分。 |
生态环境部日常工作调度和全国执法队伍管理系统查询,候选集体提供的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材料。 |
综合处 |
综合科 |
2024年10月 |
4.奖励激励(5分)。 (1)集体荣誉(2分)。在2023年、2024年期间获得国家颁发“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或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的,得2分;获得省组织部门、机关工委、人事部门、群团组织、总工会、生态环境部门等颁发“先进基层党组织”“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的,每项得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市组织部门、机关工委、人事部门、群团组织、总工会等颁发荣誉的,每项得0.8分。 (2)表扬嘉奖(2分)。2023年执法大练兵或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体或个人获得记功嘉奖的,得2分;获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其他部门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得1.5分;获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单独奖励表扬的,得1分。 (3)2024年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的,得1分。 5.统一着装持证(扣分项)。生态环境部在日常工作调度中发现未规范着装、未按要求规范亮证持证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最多扣2分。 |
候选集体提供的获得荣誉嘉奖等材料,以及生态环境部日常抽查检查。 |
综合处、政治处(纪检室)、法制处 |
综合科、法制科 |
2024年10月 | |||||
2 |
一、队伍建设与管理(30分) |
评价候选集体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执法稽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
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
14 |
1.自动监测运行管理(2分)。 (1)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未达到90%,但补全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的,得0.5分;即时有效传输率达到90%的,得1分,每增加1%多得0.2分,最高得2分。 (2)生态环境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异常,并采取直接派员、飞行检查等方式查实虚假标记或虚假录入手工监测数据,影响有效传输率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2.非现场监管推进情况(5分)。 (1)线索识别(2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排污许可、卫星遥感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或者运用水质指纹溯源等新技术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并依法处罚的,每件得1分。 (2)线索查办(3分)。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推送涉及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水质断面溯源、饮用水水源地、“清废行动”、自然保护地、危险废物等方面的问题线索,每依法查办1件得1分。 (3)整改反馈(扣分项)。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推送的问题线索,未按要求查办并及时反馈的,扣1分;被生态环境部发现反馈情况不实或问题线索查处不到位的,每件扣0.2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
候选集体提供的线索识别、线索查办情况材料,以及生态环境部日常工作调度与记录。 |
综合处 |
在线科 |
2024年10月 |
3.执法记录及上报情况(7分)。 (1)现场执法人员比例(3分)。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每个月统计辖区内所有在编在岗持证人员录入移动执法系统的比例,统计比例在80%以上的,得0.2分;每月统计比例均达80%以上的,得3分。 (2)执法数据报送(3分)。以辖区内所有在编在岗持证人员数量为基数,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当月人均上报至部执法监管平台有效检查记录数量达到2条及以上的,得0.2分。每月人均检查记录数均达到2条以上的,得3分。 (3)能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查询到抽查的候选集体2份案卷相关现场检查信息的,每一份案卷得0.5分。 (4)执法数据质量(扣分项)。移动执法系统数据存在完整性、规范性或时效性错误等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占比按月扣分;移动执法系统中现场检查记录表信息填报不规范、内容与结论不一致,每发现1起扣0.5分,最多扣2分;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查询不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该小项最多扣2分。 (5)执法处罚一体化建设(加分项)。深化移动执法、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执法现场检查、案源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全过程数据信息融合互通,闭环式管理的,加1分。 |
1.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据来源于全国执法队伍管理系统,检查记录数据来源于环境监管执法平台; 2.生态环境部日常工作调度和抽查检查; 3.候选集体提供的执法处罚一体化建设情况材料。 |
综合处 |
在线科 |
2024年10月 | |||||
3 |
一、队伍建设与管理(30分) |
评价候选集体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执法稽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
执法稽查 |
5 |
1.稽查准备情况(1分)。按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制定执法稽查计划或方案,得0.5分;开展执法稽查培训的,得0.5分。 2.稽查开展情况(4分)。 (1)按照稽查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30%的下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或派出机构开展执法稽查的,得3分。 (2)稽查报告按要求报送的,得1分。 县级候选集体不参加上述评查。 3.稽查抽查情况(扣分项)。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稽查发现存在稽查人员不符合条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符合规定、档案不完整等情形的,市级候选集体每被发现1起扣0.1分,最多扣2分。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稽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市级候选集体每被发现1起,扣0.2分,最多扣2分;县级候选集体每被发现1起,扣0.5分,最多扣5分。 |
生态环境部日常工作调度和记录,以及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执法稽查工作情况材料。 |
法制处 |
法制科 |
2024年10月 |
4 |
二、日常监督执法工作(42分) |
评价候选集体专项行动、案件查办、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发布等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
专项行动 |
12 |
“两打”专项行动(12分)。 (1)办理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且立案的案件,每件市级集体得2分,县级集体得3分。 (2)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每件市级集体得1分,县级集体得2分。 (3)上述案件中属于重大案件的,每件市级集体得1分,县级集体得2分,该小项最高得2分。 |
日常工作调度。 |
综合处、三支队 |
在线科、三大队 |
2024年10月 |
5 |
案件查办 |
4 |
1.新装备运用情况(2分)。运用无人机、无人船、FID、PID、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探地雷达、走航车、管道机器人、管道快速检测、遥感监测等新装备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并形成处罚案件的,市级每件得0.2分,县级每件得0.5分,最高得2分。 2.新领域案件办理(1分)。依法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温室气体排放、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新化学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核与辐射等案件的,市级每类得0.5分,县级每类得1分。 3.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1分)。建立跨区域跨流域联动机制的,得0.5分;全部执行落实的,得0.5分。 |
1.候选集体报送的案件材料及跨区域跨流域联动机制建立落实情况材料。 2.新领域案件办理指标,市级与县级查办案件不重复。 |
综合处、各支队 |
综合科、各大队 |
2024年10月 | ||
6 |
案卷评查 |
22 |
案卷质量(22分)。 (1)随机抽查候选集体办理的2份案卷(包括1份一般行政处罚案卷和1份配套办法案卷),抽取范围为2023年11月1日起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完成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且未被抽查的案卷。 (2)评查的候选集体案卷,将从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系统中无相应类型案卷的,该案卷不得分。 (3)抽取案卷中出现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在该案卷不得分基础上,另扣1分:①办案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少于两人的;②违法主体不清或认定错误的;③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④作出的决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⑤违反法定程序的。 (4)候选集体不得与候选个人共用同一份案卷。 |
生态环境部案卷评查成绩。 |
法制处 |
法制科 |
2024年10月 | ||
7 |
典型案例发布 |
4 |
1.典型案例发布情况(2分)。典型案例被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每个得2分;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每个得1分;被市委市政府相关栏目发布的,每个得0.5分。 2.典型案例发布类型(2分)。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每一类得1分;涉及举报奖励、正面清单、轻微免罚、执法稽查、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新领域典型案例的,每一类得0.5分。 |
日常工作调度和候选集体发布的典型案例情况。 |
法制处 |
法制科 |
2024年10月 | ||
8 |
三、实战练兵(28分) |
评价候选集体大气监督帮扶和技能比武活动情况 |
大气监督帮扶 |
24 |
1.现场监督帮扶表现(20分)。 (1)派员情况(2分)。 各区县按人员抽调要求,选派执法人员参与国家大气现场帮扶、市内大气交叉执法的得2分,未选派的区县不得分。 (2)监督帮扶工作组表现(18分)。 ①按各区县所有选派人员参与国家大气现场帮扶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参加多轮次的,按所有轮次平均成绩折算赋分。 ②每轮以参与组别在当轮次全国大气现场帮扶的排名记分,所有参与区县(包括组长、组员所在区县)得分一致,第一名得18分,最后一名不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成绩按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1位):得分=18×(当轮次总组数-排名)/(当轮次总组数-1)。 ③全国现场大气帮扶每轮次分数构成:每轮次现场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得分比重占40%,发现环境问题得分比重占50%,提供符合要求的典型案例和宣传材料得分比重占10%。发现环境问题按当轮抽调函所附《监督帮扶问题认定标准和评分细则》评分。 2.远程监督帮扶表现(4分)。 (1)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年度监督帮扶工作方案,纳入监督帮扶的区县,完成排查任务及问题整改,得2分。未达到以上要求,不得分。 (2)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年度监督帮扶工作方案,以各区县被国家全年推送的企业总数M(即各区县各轮次被推送企业数之和)为基准,每个区县全年发现并推动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数量≥M×30%的,得2分;M×20%≤问题数量<M×30%,得1分;M×10%≤问题数量<M×20%,得0.5分;问题数量<M×10%,不得分(计算数据四舍五入)。突出环境问题认定标准及是否已推动解决,以生态环境部审核确定为准。 (3)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在组织开展的现场抽查或监督帮扶中,每发现1起整改材料弄虚作假问题,扣2分,最多扣4分。 (4)其他区县(未被推送任务区县)自行开展监督帮扶、交叉检查或专项行动发现查处问题并推动整改落实,取得良好效果的,得 4 分。 3.廉政纪律(否决项)。监督帮扶期间发现存在廉政纪律问题的,该项不得分。 |
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评分结果。 |
政治处(纪检室)、二支队 |
综合科、二大队 |
2024年10月 |
9 |
技能比武活动 |
4 |
1.比武内容(1分)。候选集体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技能比武,应包含但不限于新技术新装备使用、案卷制作、知识竞赛、队列展示等内容的,得1分。 2.比武形式(2分)。在技能比武活动中,聚焦区域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通过开展交叉检查、非现场监管巡查、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实战比武,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得2分。通过组织场景模拟实操开展技能比武的,得1分。 3.组织方式(1分)。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技能比武活动的,得1分;本部门单独开展的,得0.5分。 县级候选集体参加的,得1分;获得比武先进集体或个人的,得3分。 |
候选集体提供的技能比武情况材料。 |
综合处、法制处 |
综合科、法制科 |
2024年10月 | ||
10 |
四、练兵成效(加分项) |
评价候选集体执法创新情况 |
— |
1 |
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覆盖情况(1分)。截至2023年,市级候选集体获得表现突出集体的,加0.5分,辖区内县级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获得表现突出集体或表现突出个人的,加0.5分。县级候选集体获得表现突出集体的,加0.5分,辖区内执法人员获得表现突出个人的,加0.5分。 |
生态环境部统计分析的全国大练兵活动成绩情况。 |
法制处 |
法制科 |
2024年10月 |
11 |
五、廉政纪律(否决项) |
评价候选集体廉政纪律情况 |
— |
— |
候选集体存在以下廉政纪律问题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1.候选集体主要负责人存在廉政纪律问题或候选集体在练兵活动中严重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资格。 2.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较大负面舆论影响的。 |
日常工作调度。 |
政治处(纪检室)、法制处 |
各科室、大队 |
2024年10月 |
附件2
表现突出个人评审细则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表现突出个人评审细则共设5项一级指标:荣誉称号、案件办理、实战练兵、专业技能,另设“廉政纪律与依法行政”否决项。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省份自评情况推荐候选个人。
序号 |
一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分值 |
评审内容 |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
1 |
一、荣誉称号(8分) |
评价候选个人获得荣誉情况 |
8 |
1.获得荣誉称号情况(4分)。在2024年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省级以上每项得3分;地市级每项得2分;县级每项得1分。被省级及以上权威媒体平台正向宣传的,加2分。 2.入选人才师资库(2分)。入选省级执法人才库的,得1分;入选省级师资库的,得1.5分;入选国家级师资库的,得2分。 3.参加执法稽查情况(2分)。被抽调参加国家级执法稽查工作的,得2分;被抽调参加省级执法稽查工作的,得1分。 4.法律资格(加分项)。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加1分。 |
地方提供的获得荣誉、入选人才师资库、参加执法稽查、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情况相关材料。 |
2 |
二、案件办理(50分) |
评价候选个人案件查办情况 |
50 |
1.重大案件查办(10分)。本年度作为主要承办人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的,公安机关每立案1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得6分,每立案1件行政拘留案件的,得2分,最高得6分。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每件得2分;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每件得4分,最高得4分。 2.关键领域案件查办(5分)。本年度作为主要承办人查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举报奖励等案件的,每类得2.5分,最高得5分(不与第一项查办案件重复)。 3.案卷质量(35分) (1)随机抽查候选个人办理的2份案卷(包括1份一般行政处罚案卷和1份配套办法案卷),抽取范围为自2023年11月1日起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完成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且未被抽查的案卷。 (2)评查候选个人的案卷将根据候选个人行政执法证件号,从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现有案卷随机抽取,系统中无候选个人办理对应类型案卷的,该案卷不得分,后补上传案卷不再给予评查。 (3)抽取案卷中出现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在该案卷不得分基础上,另扣1分:①办案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少于两人的;②违法主体不清或认定错误的;③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④作出的决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⑤违反法定程序的。 (4)候选个人需作为办案的主要承办人(为笔录中的检查人及调查询问人),且为立案审批表的承办人之一。 (5)候选个人不得与候选集体共用同一份案卷,不同候选个人不得共用同一份案卷。 |
1.地方提供的案件查办、典型案例发布情况材料,以及生态环境部案卷评查结果; 2.候选个人查办案件可与省级、市县级查办案件重复; 3.表现突出个人评审中重大案件查办、重点领域案件查办、执法装备运用情况指标,查办案件均不重复。 |
3 |
三、实战练兵(31分) |
评价候选个人参加国家组织的大气监督帮扶表现情况和技能比武活动情况 |
31 |
1.大气监督帮扶(28分)。 (1)现场监督帮扶表现(28分)。根据候选个人参加大气监督帮扶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每轮次现场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得分比重占40%,发现环境问题得分比重占50%,提供符合要求的典型案例和宣传材料得分比重占10%。参加多轮次的,取各轮次最好成绩;未参加的,该项不得分。 现场监督帮扶发现环境问题按当轮抽调函所附《监督帮扶问题认定标准和评分细则》评分。 (2)工作纪律方面(扣分项)。存在不服从指挥调度、不遵守组织纪律的,每次扣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2.技能比武(3分)。候选个人参加省市技能比武活动的,获得省级比武先进个人的,得2分,获得市级比武先进个人的,得1分。 |
1.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评分结果; 2.地方提供的参加省市技能比武及获奖情况材料。 |
4 |
四、专业技能(11分) |
评价候选个人运用移动执法终端和装备平台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能力 |
11 |
1.执法记录及上报情况(7分)。 (1)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候选个人使用移动执法终端上传检查记录,每月上传2条及以上的得0.3分,每月均上传2条及以上的得4分。 (2)能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查询到抽查的候选个人2份案卷相关现场检查信息的,每一份案卷得1.5分。 (3)执法数据质量(扣分项)。移动执法系统中现场检查记录表信息填报不规范、内容与结论不一致,每发现1起扣0.5分,最多扣2分;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查询不到相关现场检查信息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最多扣2分。 2.执法装备运用情况(4分)。 (1)运用FID、PID、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探地雷达等新装备依法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得2分。 (2)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排污许可、卫星遥感等两种以上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数据,查办并依法处罚的,得2分。 |
1.生态环境部统计的环境监管执法平台数据,以及抽查检查情况; 2.地方提供的执法装备、监管平台运用情况材料。 |
5 |
五、廉政纪律与依法行政 |
评价候选个人廉政纪律和依法行政情况 |
— |
候选个人存在以下廉政纪律或依法行政问题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1.在监督帮扶等工作中存在廉政纪律问题或在练兵活动中严重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资格。 2.2023年、2024年两年内作为主要承办人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诉讼败诉的,或因行政复议被撤销的,取消评审资格。 |
1.该指标为否决项; 2.日常工作调度; 3.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前考察推荐候选个人依法行政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