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4470/2023-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统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涉企现场检查清单(2023年版)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涉企现场检查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是否涉企 | 检查方式 | 是否联合检查 | 检查频率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事项类型 | 实施清单名称 | 所涉领域 | |||||||
1 | 行政检查 | 对调查对象提供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 统计 | 是 | 现场 | 否 | 定期检查 (1次/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2.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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