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政府门户网公示栏,公示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链接至重庆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定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处罚信息及时公布,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将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过程中,因公示内容出现问题或未及时在专栏更新、撤下已到期公示信息的,由统计行政执法支队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局计算机专业人员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