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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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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政府门户网公示栏,公示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链接至重庆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定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处罚信息及时公布,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将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过程中,因公示内容出现问题或未及时在专栏更新、撤下已到期公示信息的,由统计行政执法支队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局计算机专业人员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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