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区统计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事项及清单

2020年巴南区统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0-04-07

2020年巴南区统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目录清单(共12项)
序号实施单位名称事项类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依据文号条款号条款内容备注

1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奖励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奖励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3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奖励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4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奖励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奖励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奖励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对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行为的处罚《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对单位及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巴南区统计局行政奖励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2巴南区统计局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第六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