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4470/2021-00054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统发〔2021〕28号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统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6 |
关于转发重庆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调查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巴南统发〔2021〕28号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调查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平台公司:
现将《重庆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调查范围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镇街、平台公司认真学习,抓紧部署,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按时报表。
附件:重庆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调查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渝统发〔2021〕34号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调查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统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经开区改革发展和科技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完善区县能源核算基础工作,逐步开展各区县能源平衡表的编制工作,为碳排放年度核算考核提供相关能源消费数据”的要求,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分行业、分区县能源核算,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我局将调整《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季度报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调查范围。
具体调整内容为:205-5表统计范围由“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调整为:“辖区内所有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经研究,定于2021年3季度报表起,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式部署调整调查范围的《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
附件:基层定报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205-5表)表式及指标解释
重庆市统计局
2021年7月16日
附件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表号: |
205-5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制定机关: |
重庆市统计局 |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文号: |
渝统发〔2021〕34号 | ||
批准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61号 | |||
单位详细名称: |
20 年1- 季 |
有效期至: |
2022年1月 |
能源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1-本季 |
上年同期 |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 ||
消费量 |
消费金额(千元) |
消费量 |
消费金额(千元)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丁 |
电力 煤炭 焦炭 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汽油 煤油 柴油 燃料油 外购热力 |
千瓦时(度) 吨 吨 立方米 立方米 吨 吨 吨 吨 吨 百万千焦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0.7143吨标准煤/吨 0.9714吨标准煤/吨 0.5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1.3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1.7143吨标准煤/吨 1.4714吨标准煤/吨 1.4714吨标准煤/吨 1.4571吨标准煤/吨 1.4286吨标准煤/吨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 ||||
能源合计 |
吨标准煤 |
12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所有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季后12日12: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市统计局季后14日12:00前完成审核、验收、上报。
3. 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本年新增指标的同期数由调查单位自行填报;原报送企业 “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单位可调整同期数。
4.油品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
(1)汽 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
(2)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
(3)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
(4)煤 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
(5)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
5.液化天然气与天然气换算关系:
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
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指不是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所消费的各种能源,具体指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能源消费主要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费合计=∑(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折标准煤系数)。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CQ205-5表)的能源消费合计(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千瓦时)×0.1229/1000+煤炭消费量(吨)×0.7143+焦炭消费量(吨)×0.9714+煤气消费量(立方米)×0.5714/1000+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1.33/1000+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7143+汽油消费量(吨)×1.4714+煤油消费量(吨)×1.4714+柴油消费量(吨)×1.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1.4286+外购热力消费量(百万千焦)×0.0341。计算时,各能源品种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上述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部分能源品种换算关系如下: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煤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