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巴南区文化旅游委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类型 |
实施清单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主要文艺演出活动查询服务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六条第二款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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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2〕29号条款号:第十章条款内容: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向全民免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逐步扩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免费开放范围。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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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公共文化场馆展览展示及讲座培训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条款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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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公共文化场馆讲解服务 |
法律法规名称:《博物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9号)条款号:第三十条第(五)项条款内容:《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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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文化艺术公益普及活动 |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中宣发〔2017〕26号条款号:条款内容: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中宣发〔2017〕26号)三、组织管理(一)管理机构职责 各省(区、市)建立宣传部门牵头,教育、财政、文化等部门参与的戏曲进校园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参与部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工作的具体落实。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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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图书馆书刊借阅及互借互还服务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7〕140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0号)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通借通还、流动借阅、馆际互借等服务方式,实现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协作协调以及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6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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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图书馆读者证(卡)办理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7〕140号)条款号:第三十条条款内容: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0号)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内容、时间以及读者须知、借阅(使用)规则、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事项,应在馆内公示栏和图书馆网站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事项及服务信息,可通过其他途径方便读者获取。公共图书馆闭馆或者变更开放时间,至少应当提前1周告知读者。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七十九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法律法规名称:《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依据文号:(国家标准GB/T 28220—2011)条款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内容: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28220—2011)7.2.1:告示内容和方式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公约、读者须知、借阅(使用)规则、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政策应在馆内醒目位置和图书馆网站的相关栏目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政策及各类服务信息等应通过各种途径方便读者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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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图书馆数字资源查阅服务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四十条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 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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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旅游信息服务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09〕41号条款号:第二条第(十)项条款内容: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第二条第(十)项 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品牌化为导向,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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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受理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旅游条例》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条款内容: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本市建立统一旅游投诉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九十一条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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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发布境内外景区旅游风险提示 |
法律法规名称:《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二十条条款内容: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旅游条例》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准确及时提供旅游信息服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无偿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发布旅游高峰期主要景区的游客流量、游客限流措施、交通、气象、住宿等旅游信息。对境内外景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警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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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 |
法律法规名称:《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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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旅游者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旅游条例》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市实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旅游经营者的不良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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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五类特殊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免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安装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渝价〔2014〕344号)条款号:第一条条款内容: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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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公共服务 |
受理文物违法安全举报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国办发〔2017〕81号条款号:条款内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三、健全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6〕17号条款号:条款内容: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六、严格执法 (二)强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优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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