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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412D/2024-002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024年宣传稿)

案例一:巴南区某诊所使用后的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案

基本案情202397日,执法监督人员巴南区某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诊所把使用后的医疗废物皮试针混入了装有输液袋外包装、安瓿瓶瓶盖、针药水包装盒等其他废物桶的行为。

违法事实认定:该诊所把使用后的医疗废物皮试针混入了装有输液袋外包装、安瓿瓶瓶盖、针药水包装盒等其他废物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CR053A“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3.《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CR053A: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案例巴南区某口腔诊所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颈部进行屏蔽防护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7日,执法监督人员前往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号的巴南区某口腔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有2名医生和1名护士在岗执业,该诊所有一CBCT设备,设备上显示有2名患者拍摄了口腔CT片,片上显示均未佩戴颈部放射防护设备。执法监督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随后监督员对该诊所负责人及医生范某某进行了询问,得知范某某是注册在该诊所的执业医师,范某某持有有效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放射培训合格证明等放射医师的相关资质,范某某承认两患者的口腔CT是他拍摄的,拍摄时给两名患者穿戴了防护服但确实未佩戴颈部的防护设备

违法事实认定:巴南区某口腔诊所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当事人巴南区某诊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2.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3.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S011A的规定:“违反1至2项的,或1-2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予以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巴南区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证书》(产前诊断类)擅自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8日,执法监督人员接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线索后迅速前往巴南区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结合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依法查明:当事人巴南区某医院存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证书》(产前诊断类)擅自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认定:巴南区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证书》(产前诊断类)擅自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第一部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当事人巴南区某医院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40.00元(大写:陆仟柒佰肆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33700.00元(大写:叁万叁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4.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3〕28号)中裁量基准编码FY002D“实施非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2人及以上,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案例巴南区某游泳场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基本案情:20230713日,执法监督人员巴南区某游泳场所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进行现场检查综合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取证,依法查明该游泳场所202307010713日期间,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游泳场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认定:该游泳场所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游泳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之《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01A的规定,予以该游泳场所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之《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01A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内且未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某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3630日下午,执法监督人员对某医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大道某某号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某电池有限公司何某某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表》(编号:202304100xxx)中有接触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其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中无接触放射因素类及重金属类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行政机关于202373日对进行立案调查案发后当事人高度重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经自查,主动报告了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的单位和劳动者人员名单综合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依法查明该单位2022718日至20231019日期间未按规定备案对某电池有限公司、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共计接触放射因素类劳动者319人、接触重金属类劳动者396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认定:某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因最新《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713日印发,ZY054D规定 “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警告,并处2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有利于被处罚人,故适用旧的自由裁量权,参2021年《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54D“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同时由于当事人具有《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九)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20100元(贰万零壹佰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4.2021年《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54D“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5.2021年《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九)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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