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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412D/2021-00031 [ 发文字号 ] 渝价〔2018〕174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未成年人(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发布日期 ] 2023-01-09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接种收费行为、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13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61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剂次,其中包括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酒精等消毒剂、无菌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

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按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11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630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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