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412D/2023-000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3 |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南区实行诊所备案管理的通告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有关要求,对诊所进行备案管理。为切实做好我区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申办的诊所,均按《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在《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在2023年12月19日前按照诊所备案要求完成诊所备案操作,换发诊所备案凭证。
三、在《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我委将停止受理诊所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换证等业务。
四、已完成诊所备案的,如信息发生变化可以提交备案变动、诊所歇业、解除诊所歇业、撤销备案等业务。
五、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医诊所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