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412D/2023-002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3 |
巴南区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指南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机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 |
服务时间 |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 |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工联一村一号 |
62851221 |
24小时 |
巴南区人民医院 |
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659号 |
66237264 |
24小时 |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街道鱼胡路15号 |
66239094 |
24小时 |
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 |
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新村18号 |
62852628 |
24小时 |
巴南区鱼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巴南区江滨路1号 |
周一至周五86536120节假日86533025 |
24小时 |
巴南区中医院 |
重庆市巴南区龙德路20号 |
61216967 |
24小时 |
重庆大江医院 |
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望江街62号 |
66285776 |
24小时 |
重庆南郊医院 |
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新工地1号 |
62552583 |
24小时 |
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和平村梁家边组1号 |
66439828 |
24小时 |
一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一品正街16号 |
66423485 |
24小时 |
南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41号 |
66375026 |
24小时 |
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惠东路114号 |
66412474 |
24小时 |
界石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2479号 |
66483093 |
24小时 |
重庆公路物流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33号附7号 |
86530669 |
24小时 |
接龙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花茶街3号 |
62339772 |
24小时 |
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金竹街141号 |
66450082 66459571 |
24小时 |
木洞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大桥一路42号 |
6642387866436067 |
24小时 |
圣灯山镇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跳石新街12号 |
66489427 |
24小时 |
安澜镇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安澜街1号 |
66484406 |
24小时 |
石龙镇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龙腾路J栋 |
66473627 |
24小时 |
姜家镇卫生院 |
巴南区姜家镇文庙街1号 |
81921127 |
24小时 |
麻柳嘴镇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文明路258号 |
66438719 |
24小时 |
丰盛镇卫生院 |
巴南区丰盛镇响水街43号 |
66431506 |
24小时 |
二圣镇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正街172号 |
61551120 |
24小时 |
双河口镇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华山路132号 |
66433143 |
24小时 |
石滩镇卫生院 |
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升平大道25号 |
66474390 |
24小时 |
天星寺镇卫生院 |
巴南区天星寺镇天星街25号 |
66458320 |
24小时 |
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巴南区巴县大道79号 |
66222228 |
24小时 |
【服务项目和内容】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服务流程】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流程图
【服务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做好相关服务记录。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提高传染病防治能力。对传染病应当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举报投诉电话】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6624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