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412D/2024-0024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2 |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制定实施是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为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和压实管理责任,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的托育服务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对于补齐“幼有所育”服务短板,保障民生、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制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稳步推进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
(一)做好学习宣传,开展分类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托育服务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组织开展《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标准规范的业务学习、具体操作、流程运转等培训,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二)严格按《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配合和业务协同,梳理表格文书、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时限,并通过网站、窗口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引导托育机构按程序和流程进行登记和备案,减少群众来回往返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性。除《办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区县(自治县)在开展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过程中不得新增加审核、审批环节。
(三)加强部门协作和工作衔接,有序推进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区县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办法》规定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引导托育服务机构依托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和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实现政策查询、注册登记、备案的网上办理,切实提升登记、备案的便利化。登记机关核准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督促托育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办法》实施前已完成登记并从事托育服务的机构,应当按《办法》规定引导其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和办理备案。
三、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区县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加强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主体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价和动态管理,对发现托育机构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整改;对发现托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四、加强工作协调
在开展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工作过程中,区县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确保工作责任落实,信息推送准确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反馈。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5.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6.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服务参考流程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书
__卫生健康委(局):
经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 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 □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月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6
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服务参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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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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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咨询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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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拟举办机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 范要求,分别到机构编制、民政、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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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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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自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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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 办理相关资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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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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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初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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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时间并递交完整的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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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核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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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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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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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录平台: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s://ty.padis.net.cn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咨询电话:*******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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