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412D/2022-00031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卫发〔2022〕8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4 |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各镇(街)社事办:
为贯彻落实中发〔2021〕30号文件精神,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我委决定,废止《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巴南卫计发〔2016〕204)、《重庆市巴南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基准》(巴南人口计生发〔2011〕77号)和《重庆市巴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巴南人口计生发〔2012〕85号)三个文件,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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