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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MB16748247/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巴南医保发〔2023〕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加大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价格、保障供应、防范购销廉政风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 “七张报表”工作机制方案(试行)》 (〔202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2022年医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和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优化机制、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确保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不断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规范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机制

(一)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统一平台采购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市属区管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必须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逐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含市属区管医疗机构)使用医用耗材,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全部通过平台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二)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规定,积极推动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常态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平台优先采购国家、相关省市和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并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外的剩余用量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如要采购非中选品种,须在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国家和我市对非中选品种的采购价格有限价要求的,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医疗机构要落实采购结算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上级医保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及时结算货款。

(三)规范备案采购和其他采购行为

对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使用量极少等类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事前备案、事中监控、事后通报”的方式,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及结算。建立药品备案采购预警机制,设置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金额预警线。定期开展药品的备案采购情况监督检查,通报相关情况。重大疫情防控等应急保障药品,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挂网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规定通过平台采购。

  三、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流程

一)据实上报采购量。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药品或医用耗材历史使用量,按期据实上报集中带量采购量。

(二)按时确认集采任务量。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药品或医用耗材下发中选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认真开展分量确认工作,并按时上报送审。

(三)按要求组织完成集采任务。按照国家和我市下发的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文件、集采任务数据签订采购执行协议书,按集采时间和质量要求组织完成集采任务。

(四)按规定组织收货及结算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与药品配送耗材企业进行结算。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货款支付时间应当严格按照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的规定执行。医疗机构非集采货款结清时间由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按协议规定执行。

 四、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考核管理

(一)考核指标

在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过程中,由市、区对医疗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回款率、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非中选产品采购占比、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情况、线下采购占比、执行集采政策(如报量等)的违规次数、价格违规次数、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等指标进行考核。其中:市医保局考核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回款率、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非中选产品采购占比、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情况、线下采购占比等指标,区医保局考核执行集采政策(如报量等)的违规次数、价格违规次数、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指标。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 “七张报表”工作机制方案(试行)》 (〔2023〕-5)有关精神,增加对药品网采率指标的考核。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核结果应用

市、区考核情况统筹纳入考核结果应用。

1.完成带量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资金结余留用金额根据完成情况由市、区医保局核定和拨付。

2.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考核结果与全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挂钩。凡未完成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任务的,按渝医保发〔2021〕34号文第三十八条约谈、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和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等方式进行处理。

3.药品和医用耗材考核结果应用参照市医保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60号)精神,与医保基金总额分配和月结算挂钩。

五、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管

(一)强化监测通报

区医保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政策执行的监测和通报,对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测,及时通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限期整改。

(二)规范采购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要按时完成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任务,不得以费用控制、患者要求、非临床用药等因素为由影响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三)加强价格监管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对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按照中选价格执行,未纳入集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进货价格执行,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重视不够,推诿扯皮,拒不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相关规定,集采任务完不成、药品网采率不达标、线下采购和采购腐败以及拉低民生报表排位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按规定移送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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