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MB16748247/2023-00004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医保发〔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8 |
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局转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医保发〔2023〕8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
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规范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照《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新增“种植体植入费”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的现行项目予以保留。“种植体植入费”等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修订完善“光颌仪检查”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项目价格及医保属性详见附件1、2。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计价。种植体及牙冠植入等相关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和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暂不实行“技耗分离”,项目价格包含相关耗材费用。
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二、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
(一)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全流程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察)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医学3D建模(口腔)、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麻醉费、药品费,不包括种植体系统、牙冠等医用耗材及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种植体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置入、颅颌面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置入等项目费用。
(二)全市三级、二级、一级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标准分别为4312元、3920元、3724元和3528元。
(三)放宽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标准。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以及口腔种植成功率高且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将“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浮10%执行。允许医疗机构放宽调控目标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的条件及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和引导
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和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标准执行。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四、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治理
(一)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新增的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不得与其映射的现行项目同时收费。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公开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在标价外另行加收费用,并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需在官方网站长期公布并更新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名单,以及是否参与集采、是否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情况。
(二)探索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局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报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结果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五、本通知施行时间为我市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家及我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重庆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重庆市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序号 |
国家项目编码 |
国家项目名称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政府指导价(二级医疗机构) |
说明 |
医保 属性 |
归集 口径 |
1 |
013306090010000 |
种植体植入费(单颗) |
330609014 |
种植体植入费(单颗) |
服务产出:实现口腔单颗种植体植入。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术前准备,备洞,种植体植入,二期手术,术后处理,手术复查等步骤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1358 |
1.种植体即刻种植每牙位加收30%; |
自费 |
手术费 |
013306090010001 |
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体即刻种植加收 |
330609014.01 |
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体即刻种植加收 |
指拔牙或牙齿缺失当日完成口腔单颗种植体植入的加收。 |
|
牙位 |
407.4 |
|
自费 |
手术费 | |
013306090010002 |
种植体植入费(单颗)-颅颌面种植体植入加收 |
330609014.02 |
种植体植入费(单颗)-颅颌面种植体植入加收 |
指口腔单颗颅颌面种植体植入的加收。 |
|
牙位 |
814.8 |
|
自费 |
手术费 | |
2 |
013306090020000 |
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 |
330609015 |
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 |
服务产出:对范围超过一个象限以上的连续牙齿缺失进行种植体的植入以实现桥式修复。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术前准备,备洞,种植体植入,二期手术,术后处理,手术复查等步骤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例 |
市场调节价 |
上下颌各为一例,分别计价收费。 |
自费 |
手术费 |
3 |
013105170010000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 |
310517011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 |
服务产出:实现种植体上部固定义齿的修复置入。 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印模制取、颌位确定、位置转移、模型制作、试排牙、戴入、调改、宣教等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1412 |
1.即刻修复置入加收20%; |
自费 |
治疗费 |
013105170010001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即刻修复置入加收 |
310517011.01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即刻修复置入加收 |
指种植体植入后1周以内完成牙冠置入的加收。 |
|
牙位 |
282.4 |
|
自费 |
治疗费 | |
013105170010002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临时冠修复置入收取 |
310517011.02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临时冠修复置入收取 |
指种植体上部固定义齿的临时冠修复置入。 |
|
牙位 |
423.6 |
|
自费 |
治疗费 | |
4 |
013105170020000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 |
310517012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 |
服务产出:实现种植体上部不超过一个象限的连续固定义齿的修复置入。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印模制取、颌位确定、位置转移、模型制作、试排牙、戴入、调改、宣教等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1795 |
1.即刻修复置入加收20%; |
自费 |
治疗费 |
013105170020001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即刻修复置入加收 |
310517012.01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即刻修复置入加收 |
指种植体植入后1周以内完成牙冠置入的加收。 |
|
牙位 |
359 |
|
自费 |
治疗费 | |
013105170020002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临时冠修复置入收取 |
310517012.02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临时冠修复置入收取 |
指种植体上部不超过一个象限的连续固定义齿的临时冠修复置入。 |
|
牙位 |
538.5 |
|
自费 |
治疗费 | |
5 |
013105170030000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固定咬合重建) |
310517013 |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固定咬合重建) |
服务产出:实现对咬合支持丧失、半口牙齿缺失或全口牙齿缺失的种植体上部固定义齿的修复置入。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印模制取、颌位确定、位置转移、模型制作、试排牙、戴入、调改、宣教等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件 |
市场调节价 |
“件”为半口,不足半口按半口标准计价。 |
自费 |
治疗费 |
6 |
013105230010000 |
种植可摘修复置入费 |
310523008 |
种植可摘修复置入费 |
服务产出:实现种植体上部可摘修复体的置入。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印模制取、颌位确定、位置转移、试排牙、模型制作、戴入、调改、宣教等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件 |
市场调节价 |
“件”为半口,不足半口按半口标准计价。 |
自费 |
治疗费 |
7 |
013306090030000 |
口腔内植骨费(简单) |
330609016 |
口腔内植骨费(简单) |
服务产出:通过手术方式,对轻度牙槽嵴萎缩骨量增加,达到可种植条件。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术前准备、手术入路,组织切开,植骨,关闭缝合受植区等手术步骤及术后复查处置等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1231 |
|
甲类 |
手术费 |
8 |
013306090040000 |
口腔内植骨费(一般) |
330609017 |
口腔内植骨费(一般) |
服务产出:通过手术方式,对中度牙槽嵴萎缩骨量增加,达到可种植条件。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术前准备、手术入路,组织切开,骨劈开/骨挤压,植骨,关闭缝合受植区等手术步骤及术后复查处置等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2068 |
|
甲类 |
手术费 |
9 |
013306090050000 |
口腔内植骨费(复杂) |
330609018 |
口腔内植骨费(复杂) |
服务产出:通过手术方式,对重度牙槽嵴萎缩或上颌窦底骨量增加,达到可种植条件。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术前准备、手术入路,组织切开,自体骨移植、植骨,关闭缝合受植区等手术步骤及术后复查处置等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3033 |
1.上颌窦囊肿摘除加收25%; |
乙类 |
手术费 |
013306090050001 |
口腔内植骨费(复杂)-上颌窦囊肿摘除加收 |
330609018.01 |
口腔内植骨费(复杂)-上颌窦囊肿摘除加收 |
指上颌窦囊肿摘除的加收。 |
|
次 |
758.3 |
|
乙类 |
手术费 | |
013306090050002 |
口腔内植骨费(复杂)-口腔以外其他部位取骨加收 |
330609018.02 |
口腔内植骨费(复杂)-口腔以外其他部位取骨加收 |
指口腔以外其他部位取骨进行的骨移植,以达到可种植条件的加收。含取骨术。 |
|
次 |
1213.2 |
|
乙类 |
手术费 | |
10 |
013306090060000 |
种植体周软组织移植费 |
330609019 |
种植体周软组织移植费 |
服务产出:通过局部软组织移植,改善治疗部位及周围软组织状况,达到治疗所需软组织条件。价格构成:涵盖方案设计、术前准备、切开、翻瓣、供软组织制备、组织固定、缝合及处置等手术步骤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931 |
|
自费 |
手术费 |
11 |
013306090070000 |
种植体取出费 |
330609020 |
种植体取出费 |
服务产出:拆除患者口腔内已植入且无法继续使用的种植体。价格构成:涵盖种植体拆除操作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500 |
|
自费 |
手术费 |
12 |
013105190010000 |
种植牙冠修理费 |
310519027 |
种植牙冠修理费 |
服务产出:对产品保质保修条件外,种植牙冠脱落、崩瓷、嵌食、断裂等机械性或器质性损坏进行修理,恢复正常使用。价格构成:涵盖种植修复置入体的检查、拆卸、修补、置入等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牙位 |
550 |
|
自费 |
治疗费 |
13 |
013105170040000 |
医学3D建模(口腔) |
310517015 |
医学3D建模(口腔) |
服务产出:利用医学影像检查等手段获得患者特定部位的真实信息。通过数字技术构建的虚拟3D模型、真实再现口腔及颌面特定部位的形态,能够满足疾病诊断、手术规划、治疗及导板设计的需要。价格构成:涵盖数字化扫描、建模、存储、传输,装置设计等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例 |
235 |
该项目纳入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
乙类 |
治疗费 |
14 |
013105230020000 |
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 |
310523009 |
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 |
服务产出:将虚拟3D模型打印或切削制作成仅用于口腔疾病诊断、手术规划、治疗及导板设计的实体模型。价格构成:涵盖3D打印或切削制作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件 |
406 |
1.单颗常规种植应用医学3D模型打印按7%收取; |
自费 |
治疗费 |
15 |
013105230030000 |
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 |
310523010 |
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 |
服务产出:将虚拟3D模型打印或切削制作成用于治疗部位、确保植(置)入物精准到达和处理预定位置的实物模板或手术操作对治疗部位进行精确处理。价格构成:涵盖3D打印或切削制作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资消耗。 |
|
件 |
1255 |
1.单颗常规种植应用医学3D导板打印按7%收取; |
自费 |
治疗费 |
使用说明: | |||||||||||
1.本项目价格表“政府指导价”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5%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2个项目价格:(1)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按其对应标准上浮10%。(2)符合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按其对应标准上浮10%。 | |||||||||||
2.本项目价格表所指植入体为种植体、基台等植入牙床、包裹在牙龈内的医用耗材,置入体是指种植牙冠、义齿等安置在口腔内、暴露在牙龈之外,不与人体组织直接结合的医用耗材。 | |||||||||||
3.本项目价格表项目内涵所称“价格构成”,指制定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医疗机构实际提供服务时,“价格构成”的个别要素因患者个体差异可以不发生的,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应允许医疗机构收费适用相应的项目和价格政策。此外,“价格构成”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医疗服务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 |||||||||||
4.“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的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 | |||||||||||
5.“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 |||||||||||
6.本项目价格表所称“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试戴材料、铸造包埋材、义齿清洁材料、牙科分离剂、模型材料、蜡型材料、车针、排龈材料、菌斑指示剂、义齿稳固剂、印模材料、咬合记录材料、咬合检查材料、研磨抛光材料、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棉签、纱布(垫)、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压舌板、滑石粉、防渗漏垫、标签、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收取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费用的,不得将“3D打印材料”作为一次性医用耗材另行收费。 | |||||||||||
7.即刻种植指拔牙或牙齿缺失当日完成种植体植入的情况;即刻修复指种植体植入后1周以内完成牙冠置入的情形。 | |||||||||||
8.口腔内简单植骨指通过骨替代材料引导骨再生或填充牙槽嵴骨量;口腔内复杂植骨包括上颌窦外提升植骨、牙槽嵴块状自体骨移植;口腔内一般植骨指简单植骨与复杂植骨以外各类形式的植骨技术。 | |||||||||||
9.医疗机构应对本院施治的口腔内牙齿缺失植入体、置入体进行保质保修,保修范围内出现损坏,医疗机构应免费进行修理、再制作,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 |||||||||||
10.本项目价格表所列的口腔医学3D项目,是指为口腔种植手术方案设计、导航定位等提供辅助的服务。医疗机构自行制作牙冠所进行的3D扫描设计、打印切削,以及翻模精修、烧结上釉、上色调改等具体操作,作为成本要素计入种植牙牙冠价格,不再将上述牙冠加工制作的具体操作步骤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患者收费。 | |||||||||||
11.以“例”“件”为计价单位,不再区分牙齿颗数或牙位数。 | |||||||||||
12.本项目价格表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其他事项参照现行各级分类“说明”执行。 |
附件2
重庆市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序号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政府指导价 (二级医疗机构) |
说明 |
医保 属性 |
归集 口径 |
国家项目编码 |
国家项目 名称 |
1 |
310508001 |
光颌仪检查 |
包括光颌仪颌力测量、牙列颌接触状态检查、咬合仪检查 |
|
次 |
36 |
|
自费 |
检查费 |
003105080010000 |
光颌仪检查 |
310508001.10 |
光颌仪检查(光颌仪颌力测量) |
|
|
次 |
36 |
|
自费 |
检查费 |
003105080010100 |
光颌仪检查(光颌仪颌力测量) | |
310508001.20 |
光颌仪检查(牙列颌接触状态检查) |
|
|
次 |
36 |
|
自费 |
检查费 |
003105080010200 |
光颌仪检查(牙列颌接触状态检查) | |
310508001.30 |
光颌仪检查(咬合仪检查) |
|
|
次 |
36 |
|
自费 |
检查费 |
003105080010300 |
光颌仪检查(咬颌仪检查) | |
2 |
310508002 |
测色仪检查 |
指固定修复中牙的比色 |
|
次 |
9 |
|
自费 |
检查费 |
003105080020000 |
测色仪检查 |
3 |
310508003 |
义齿压痛定位仪检查 |
|
|
每牙 |
9 |
|
自费 |
检查费 |
003105080030000 |
义齿压痛定位仪检查 |
4 |
310517007 |
固定修复计算机辅助设计 |
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制作全冠、嵌体、固定桥 |
|
例 |
90 |
|
自费 |
治疗费 |
003105170070000 |
固定修复计算机辅助设计 |
310517007.10 |
固定修复计算机辅助设计(全冠) |
|
|
例 |
90 |
|
自费 |
治疗费 |
003105170070100 |
固定修复计算机辅助设计(全冠) | |
310517007.20 |
固定修复计算机辅助设计(嵌体) |
|
|
例 |
90 |
|
自费 |
治疗费 |
003105170070200 |
固定修复计算机辅助设计(嵌体) | |
310517007.30 |
固定修复计算机辅助设计(固定桥) |
|
|
例 |
90 |
|
自费 |
治疗费 |
003105170070300 |
固定修复计算机辅助设计(固定桥) | |
本项目价格表“政府指导价”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5%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