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4-001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5 |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专项检查 |
1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查看安全设备台账,并现场抽查。 |
2 |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
3 | 查看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情况。 |
4 | 组织安全生产“日周月”隐患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
5 | 查看隐患排查记录,并现场核查。 |
6 | 经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情况。 |
7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符合情况。 |
8 | 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或者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情况。 |
9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
10 | 查看“三同时”相关资料,并现场核查是否按经审查的设施设计施工。 |
11 |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查看签订的协议,并现场核查。 |
12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查看台账,并现场抽查。 |
13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查看重大危险源相关台账资料。 |
14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查看任命文件,并现场核查。 |
15 | 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施工)、临时用电、高处、断路(施工)、吊装、设备检修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审批落实情况。查看危险作业审批台账,并现场核查。 |
16 |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查看资料,并现场抽查。 |
17 |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查看应急预案资料,并现场询问。 |
18 |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依法检查。 |
19 |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使用的情况。 |
20 | 对照《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年版)》核查淘汰类工艺和设备。 |
21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查看较大危险因素台账,并现场核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22 |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查看教育培训台账,并现场抽查。 |
23 |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查看财务台账。 |
24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或者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况。查看考核合格证书,注安师证书,并现场核查。 |
25 |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查看文件资料。 |
26 |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查看事故台账,并核实报告情况。 |
27 | 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查看应急救援资料,并现场核查。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查看台账资料。 |
序号 | 专项检查 |
1 |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2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3 |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4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
5 |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6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并现场核查。 |
7 |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
8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9 | 并查阅有关资料。 |
10 |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并查阅有关资料。 |
11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
12 |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13 |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14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15 | 查看考核合格证书,并现场核查。 |
16 |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并查阅有关资料。 |
17 |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
18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
19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20 |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
21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22 |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23 |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
24 |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并查阅有关资料。 |
25 |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26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27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并查阅有关资料。 |
28 |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并查阅有关资料。 |
29 |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
30 |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
31 | 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
3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33 |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3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35 |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36 |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并查阅有关资料。 |
37 |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38 |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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