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巴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总体规划(2024年—2029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经营零售布局总体规划(2024年—2029年)》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重庆市巴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总体规划(2024年—2029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公告网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二、公众意见收集途径:公众可于2024年11月19日前,通过纸质意见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三、邮寄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四、电子邮箱:530924831@qq.com;联系电话:023-66239213。
附件:《重庆市巴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总体规划(2024年—2029年)》(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重庆市巴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总体目标
通过本轮规划,使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网络。
第二条 规划编制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修正);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4.《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7号,2018年修订);
5. 《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4号);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第三条 规划目标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分布及数量形成适度竞争状态,利民便民。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期为2024年至2029年。
第二章 布点规划原则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布点符合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布点实行全区统筹、统一标识、统一配送。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布点满足环境保护、快速救援和便民利民要求。
第三章 行业现状分析
第九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镇(街道)人口现状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区域包括16个镇街(南彭街道、惠民街道、一品街道、木洞镇、二圣镇、东温泉镇、接龙镇、安澜镇、麻柳嘴镇、双河口镇、丰盛镇、姜家镇、天星寺镇、石龙镇、石滩镇、圣灯山镇),巴南区统计局数据显示,上述镇街2019—2023年末户籍总人口数分别为468676人、463340人、458726人、453494人、446999人,五年数据显示小幅度逐年递减。
第十条 行业发展趋势
2023年末,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共计305户。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区烟花爆竹产品零售数量分别为104012件、94124件、93994件、91384件、88692件,五年数据亦显示呈逐年下降趋势。
因此,为促进巴南区烟花爆竹行业良性发展,保持合理竞争状态,巴南区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总量宜不再新增。
第十一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之规定,鱼洞街道、莲花街道、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界石镇、南泉街道以及南彭街道、惠民街道、一品街道部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被列为禁放区域,因此以上街道及区域不纳入布点规划,不设置零售店(点)。
第十二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区域:遵循布点规划原则,参考相关镇街户籍人口数量变化和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趋势,在符合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以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数量(305家)为基数,逐年调减,至2029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控制在280家以内。
第十三条 其他: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发生变化,则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许可条件
第十四条 选址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二)不应设置在文物保护区域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三)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四)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五)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六)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第十五条 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目 |
烟花爆竹总药量 | |||
≦80kg |
>80kg且≦100kg |
>100kg且≦200kg |
>200kg且≦300kg | |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
50m |
60m |
65m |
70m |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
100m | |||
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 |
50m | |||
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
第十六条 面积和存放限量
全区实行专营零售店销售,不设置专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且应同时符合AQ4128-2019表2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
最大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
10 |
50 |
50 |
>10且≦15 |
70 |
70 |
>15且≦25 |
100 |
100 |
>25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第十七条 平面布置
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内不应有人居住。
第十八条 建筑结构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可采用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做墙面和屋面。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门的设置采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门设置要求。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第十九条 消防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小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第二十条 电气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过期、非法、不合格产品的销毁、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有关管理工作。
专营公司必须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供销合作社核发的《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
专营公司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
专营公司应当将合法烟花爆竹产品销售配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专营零售店,不得跨区域销售。
专营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专营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专营公司应当协助区公安分局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及时、妥善销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须符合布点规划,依法获得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供销合作社统一制发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标识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经营场所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零售店标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应严格按许可期限进行销售,许可期限到期后剩余的烟花爆竹,必须及时处理,由专营公司按协议回收,统一储存,妥善保管。
专营公司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对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进行安全检查,并以此确定下年度委托专营权。
专营公司及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是本规划的编制组织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的编制工作。供销合作组织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经营零售选点、规划和管理有关工作,协助规划下一步实施和落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经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接受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