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3-00066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安办〔2023〕5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0 |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明查暗访反馈问题举一反三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2023年5月20日至26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15组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了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抽查了3个区县和39家企业,一共查出了89条问题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3条(皆为无证操作)。综合检查组指出:此次只抽查了三个区县的部分企业,但发现的问题隐患在其他区县和企业也可能不同程度的存在。按照市安委办的通知要求,区安委办牵头对照梳理出共性问题整改清单,请各镇街和相关单位按照问题清单做好举一反三自查自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举一反三自查自改工作
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公司务必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强化对问题整改的自觉性和责任担当,对照共性问题清单,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改。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建设施工、动火作业、无证上岗,消防维保单位维保弄虚作假、企业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闭环整改要求,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复查验收标准等,逐一整改、逐项销号,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二、压实责任,扎实推动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落地见效
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公司要按照全市、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总体部署,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各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单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公司要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台账》(见附件2),明确排查牵头人、排查责任人、排查点位、排查进度、排查情况,凡是自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含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明确了“五定”整改措施,有效管控风险的,一律不予处罚。二是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全覆盖核查复查,原则上镇街、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对除“规上、限上、资质以上”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开展核查复查。三是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公司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分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见附件3),将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核查复查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头,确保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培训,切实提升监管执法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专题培训,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国务院安委办及各部委发布的为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失职渎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作为重点培训内容,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素养,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公司要分级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各企业单位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升企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水平。
四、强化督办,严肃追责问效
区安委办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随机抽查、深度督查、路上点查”的督查方法,对此次问题举一反三整改情况,对照《企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台账》、《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开展责任追溯;对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以及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严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请问题整改牵头部门、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加强督促指导和排查整治,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信息填报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附件3),并连同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推进情况(巴南安委〔2023〕12号),于2023年6月25日前报送至区安委办(党政网报送路径:区政府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五组来渝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反馈共性问题清单
2.企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台账
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五组来渝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
和明查暗访反馈共性问题清单
(共89条,其中重大隐患3条)
序号 |
问题隐患 |
责任单位 |
完成情况 |
一 |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 1.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加长,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部分后支架安装不垂直,部分吊篮行程限位开关失效、手动释放装置缺失,未按规定对每台吊篮进行使用前验收,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安全装置、交底与验收等要求。 2.连廊部位落地式脚手架搭设人员未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人员未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做好举一反三整改工作,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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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某商铺: 4.抽查的1名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3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区商务委牵头,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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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项目): 5.项目经理在起重机械安装作业时未履行现场带班职责,违反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员王梅未参加项目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职责。 6.QTZ63型塔机套架上部设计缺少一道作业平台,塔机安装拆卸人员作业时无安全作业面。不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中第4.4.1条的要求;不符合《起重机 通道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GB/T284818.3-2009)中第4.1条的要求;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中第3.6.1条的要求。 7.部分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限位开关失效,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安全装置的要求;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下方支撑脚手架未经设计计算,安装后未经验收,不符合《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中第4.2.4条(强条)及第6.0.4条的要求(强条)。 8.施工现场3#塔机最上一道附着杆件明显变形,附着杆件及附着支座设置受力体系不符合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附着支座连接螺栓设置数量不足(说明书规定为4根,实际安装2根);塔机未设置顶升横梁防脱槽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中第6.11条规定(强条)。 9.载货电瓶车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施工升降机载运电瓶车时未制定并落实防止车辆从笼内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升降机荷载限载器不灵敏,笼顶窗电气安全开关失效,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升降机检查评分表》——安全装置的要求。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中人员职责不明确,未对职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各楼栋首层底部未根据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设置警戒隔离区域,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1.2条的要求。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做好举一反三整改工作,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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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展销中心项目): 10.资料检查发现2#塔机安装现场至少有5名操作人员,只有2人与告知人员名单相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做好举一反三整改工作,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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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某工程局(在建项目): 11.高支模支架局部水平防护网张设不到位,不符合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未对危大工程(高支模搭设)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姜勇版此条修改) 12.部分配电箱、照明用变压器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接地装置裸露未做防护。圆盘锯未设置安全作业棚(放置现场使用),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圆盘锯的要求。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做好举一反三整改工作,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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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建项目): 13.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厨师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晰,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现场作业人员通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根据塔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特点,制定停电、司机室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规定。 14.基坑内积水,排水措施不到位,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基坑工程检查评分表》--降排水的要求。 15.电焊机导线未进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不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第10.1.3条要求。。 16.脚手架首步连墙件设置数量少于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的要求;局部脚手架架体杆件与模板支撑体系连接,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要求(强条)。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做好举一反三整改工作,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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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 17.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支模搭设前未进行人员登记,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18.附着式脚手架架体未采取接地、防雷措施,不符合《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1.3条的要求(强条);附着式架体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拉结杆件,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架体坠落半径下方未设置安全隔离区,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7.1.2条的要求。大门门头施工部位脚手架剪刀撑未连续设置,作业面未满铺脚手板,未张设密目网,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的要求。部分楼内模板支撑立杆设置于洞口阳角边沿,未设置垫板,受力不合理,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模板支架检查评分表》——支架基础的要求。施工电梯停层平台脚手架内侧立杆及连墙件设置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升降机检查评分表》——防护设施的要求。 19.现场无消防水箱、泵房,楼内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1.1、5.1.2条的要求。 20.5#塔机未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在最上一道附着框内设置内撑杆件;搅拌机无料斗安全挂钩,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搅拌机的要求。 21.电梯井水平防护设施搭设不规范,水平钢管端部未与建筑结构之间做可靠固定,楼内部分洞口防护不到位,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洞口防护的规定。 22.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验收人员签字不齐全,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第3.1.5条要求;总配电箱地面未设置绝缘垫板,防护栏门前道路不畅通,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要求。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做好举一反三整改工作,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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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某楼商铺装修现场: 23.商铺业主装修现场,焊接作业人员逃避检查。 24.电焊机未使用专用电箱,电缆严重破埙,多处电缆接头裸露,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电焊机的要求;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材,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中第6.3.1条6的规定。 |
区商务委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相关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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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某天然气公司供气管网分公司储配站: 25.1#-4#球罐顶部安全阀进口截止阀未铅封或锁死,不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第B4.2条要求。 26.站内阴极保护未检测;进站14公里长输管道未开展完整性管理工作。不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197号、《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文件和标准要求。 27.未建立泄漏报警处置制度;14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无聘用记录及盖章;特种设备专项预案未见审核审批。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第2.4、2.12条要求。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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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某燃气有限公司: 28.某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与实际培训教育时间不符。三名新入职员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生产考试试卷》同一道题不同答案均判为正确。违反《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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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9.风险识别未覆盖如抢维修和巡线等岗位及作业;风险分级将人力资源部、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等二线职能部门和工程部、各营业部等一线作业部门均判定为三级;各营业部隐患未纳入总公司统计分析表;隐患分级将管线裸露和燃气泄漏均判定为“一般”级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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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某小区: 30.小区居民用户户内燃气管道安装使用不规范,存在多户铝塑管有接头、铝塑管安装在室外且无保护套管等现象。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第10.2.6条。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区级部门和各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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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某商业综合体: 31.燃气调压箱4个压力表超期未检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第2.4.2.1、3.2、A3.5.6条等规定。某商业街燃气电子紧急自动切断阀未插电启用,部分计量箱、调压箱无警示标识,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第5.2.8条要求。 32.某泰式海鲜火锅餐饮店使用鼓风机预混燃烧的用气设备前未安装止回阀、燃具前管道未单独设置阀门、燃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某寿司餐饮店燃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第6.2.5、6.2.6条要求。 |
区商务委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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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某餐馆: 33.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箱被人为关闭,开启后发现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记录显示100多次“主电故障”,可能经常性人为断电关闭;可燃气体报警系统验收单填写为“报警主机功能显示按键正常”,实际无报警主机;餐馆的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校验。违反《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区商务委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和各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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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合成氨装置框架防火涂料存在多处脱落现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6.1条;合成氨压缩机框架内不锈钢天然气管道与支架之间无垫片,《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6.7条第2款。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应急局、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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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某化工公司: 35.原料及成品罐区硫酸管线截止阀法兰无防喷溅措施。 36.原料及成品罐区丁醇添加储罐(已停用,并做能量隔离)氮气管线上前后压力表显示不一致。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应急局、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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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加气站: 37.进站绝缘法兰未进行电绝缘检测,不符合《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第1.2条和《埋地钢质管道检验导则》(GB/T 37368)第7.4.2.4.3条要求。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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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38.无泄漏报警记录台账;燃气泄漏报警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消防合格证、防爆证书等资料与设备不符;泄漏报警控制箱显示时间与实际不符;3#泄漏报警探头的连接管脱落未固定;充装间泄漏报警仪未完全覆盖作业区;充装间穿墙气相管套管被水泥封堵;00673W安全阀进口截止阀未全开,04162W、04163W、04164W等8个安全阀进口截止阀未铅封或锁死。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12.3.5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10.8.2条和不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第B4.2条要求。 39.3#储罐下方出液阀状态指示牌错误、卸车区旁的避雷针未设置围挡及警示牌、储罐区的避雷针未设置警示牌,违反《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10.2条。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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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某液化气站: 40.站区入口处未设置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站区内地面未设置防爆分区线、消防逃生路线、巡查路线等安全指示标识;罐区安全放散阀和消防喷淋控制阀未执行挂牌管理,罐区内工艺管道未设置流向标。违反《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3.0.9条。 41.储罐区围堰有3处破损;2个液位计损坏;1号储罐下方工艺管道锈蚀严重;1处管道拐点末端封堵违反规范,使用角铁代替盲板;泄漏报警系统无声光报警功能,电线使用非防爆接线管,个别接口处未防爆封堵;报警器控制箱的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通往储罐区通道旁的1处消防栓未配备消防水枪头,2号储罐消防喷淋水阀门未全开。违反《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9.4.1、12.1.3、12.3.1、12.3.5条。 42.工作人员不懂得便携式泄漏检测仪的使用和调试方法,检测仪开机即报警;气站没有用户台账,存在未对液化石油气用户端进行入户安检问题。违反《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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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某液化气站: 43.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50立方米、25立方米和12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各一座,现拆除12立方米储罐并增建50立方米储罐一座,改建后未见重新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相关材料;液化石油气储罐距围墙不足20米。不合符《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5.2.9条要求。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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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某化工有限公司: 44.氢化塔框架二层平台氢化液过滤器上方不锈钢管道与碳钢支架之间无垫片,《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6.7条第2款;液氯贮槽库房设置的事故通风吸入口在高处,《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3.9条。 45.进口截止阀未铅封或锁死;P6601A液下泵安全阀进口截止阀未铅封或锁死;部分装置管道表面、法兰面、紧固螺栓锈蚀严重,不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第B4.2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第2.4.2.1条;第3.2条要求。一氯甲烷贮槽泄漏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存在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问题,无对应改进措施,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第2.2;2.4;2.12条要求。 46.电解车间未安装火灾报警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2.1条;电解车间楼梯旁电缆槽盒上部无盖板,《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第4.5.4条;涉氯的采样口未采用密闭采样,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五)条,《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7.2.3条。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应急局、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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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某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47.1#液氨球罐顶部阀门、管道锈蚀严重,2023年5月23日氨库巡检记录为“完好”,与实际不符;2#球罐事故泵处废弃的管道未及时清理;排惰管、老合成氨冰机氨气管道等停用设备无停用及警示标识;7#冰机油分、1#卸装台处存在氨泄漏气味。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第3.9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要求。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应急局、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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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某医院: 48.防火巡查记录长期无巡查人员签字,检查时发现屋顶试验消火栓压力表损坏,读数为0,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中“屋顶试验消火栓压力情况为0.35Mp”,与实际不符,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3.2条规定;2023年4月份消防维保报告首页“项目名称”、“建筑消防设施列表”、“项目基本信息”、“本次维保情况汇总”均未填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规定。 49.地下车库违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违反《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规定;建筑三层一疏散走道未安装疏散指示标志,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9条规定;地下二层消防供水管道有两处蝶阀未处于“全开”状态,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6.6条规定。 50.配电房内灭火控制系统处于更换维修状态,期间未采取其他有效的灭火措施,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8.3条规定;地下二层车库、12层强电井内、负一层一楼梯前室感烟探测器的防尘罩均未摘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厨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主机无法开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测试屋顶排烟风机时,280℃防火阀未能连锁关停风机,排烟风机连接管道破损,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条规定;各楼层避难间均缺少消防电话,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5.5.23条规定。 51.消防水泵房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11层的一组湿式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4.0.6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内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显示“故障”未处置,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17条规定。 |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 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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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某人民医院: 52.屋顶排烟风机280℃防火阀未接线,不能起到连锁停止风机功能,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条规定。 53.低压配电房内气体灭火系统电磁阀的安全插销未拔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 54.医院二层防火分区分隔处一防火卷帘顶部未分隔到顶,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5.3条规定。 |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 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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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某商贸城: 55.商贸城物业管理方与某广场物业管理方共用消防供水设施和消防控制室,双方未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管理和责任边界划分不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八条规定。 56.每日防火巡查表中的巡查记录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实际检查时发现屋顶试验消火栓压力表损坏,读数为0,但记录为“屋顶试验消火栓压力情况为0.4Mpa”;消防供水设施由某广场负责,但记录中“消防供水设施”检查项均为“正常”,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3.2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维保报告中所记录的故障信息长期未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 |
区商务委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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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某小区(一类高层住宅): 57.小区火灾报警主机停用、系统瘫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 58.小区消防管网漏水,消防水泵出水口处阀门关闭,各栋楼内消防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1#楼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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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某养老院: 59.厨房间及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门框未灌浆,违反《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第5.3.8条规定。 60.厨房油烟管道清洗不彻底,管道局部积油严重,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9.2条规定。 61.2023年4月份消防维保报告首页“项目名称”、“建筑消防设施列表”、“项目基本信息”、“本次维保情况汇总”均未填写,“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查项的检查记录与现场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 |
区民政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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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某养老院消防安全情况: 62.柴油发电机房内储油箱置于柴油发电机旁,未做防火分隔措施,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5.4.13条规定。 |
区民政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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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某商圈消防安全情况: 63.志愿消防队人员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不熟练,违反《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第七十三条规定;地下车库内1处排烟风机房未安装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2.7条规定。 64.星扬网吧内配电箱上方吊顶内电线未穿管保护,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2.3条规定;1具灭火器过期失效,违反《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4.3条规定。 |
区商务委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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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某宾馆消防安全情况: 65.柴油发电机储油间防火门门框未灌浆,违反《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第5.3.8条规定。 66.低压配电房和储油间内气体灭火系统机械应急启动保护插销被拔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 |
区商务委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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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某制衣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情况: 67.各楼层配电房内电缆桥架穿越楼板处均未做防火封堵,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2.9条规定。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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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
某幼儿园消防安全情况: 68.厨房间、强电间防火门门框未灌浆,违反《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第5.3.8条规定;厨房间灭火器过期,违反《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4.3条规定;厨房油烟管道积油严重,未清洗,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9.2条。 69.强电间内电缆桥架穿走道隔墙处防火封堵不严密,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2.9条规定。 70.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月度维保报告检查结论均为“1、报警主机偶尔个别故障,维保时定期更换;2、负一层误报火警较多;3、可燃气体故障(方案已报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 |
区教委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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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
某博物馆: 71.柴油发电机房内气体灭火系统电磁阀的安全插销未拔除,储油间防火门为乙级防火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5.4.12条规定。 72.湿式报警阀间内一组湿式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4.0.6条规定;测试屋顶排烟风机时,280℃防火阀未能连锁关停风机,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条规定。 73.楼层强电井内电缆穿楼板处未做防火封堵,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2.9条规定。 |
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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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某纪念馆: 74.作为安全出口的常闭防火门明确要求禁止锁闭,检查时发现被门禁锁闭,现场人员长时间无法打开;一楼大厅要求常开的防火门被门禁锁闭。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 75.消防水泵房存储有制冷剂、油漆、喷漆等易燃易爆、不耐高温的物质,并堆放有桌椅等大量可燃杂物。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2.7条规定。 76.消防值班室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部分已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未记录。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5.6.4条规定。 77.气体灭火控制器主电故障,未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已排查出的消防管网水压不稳的问题长期难以整改。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7.1、7.7.6条规定。 |
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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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
某景区: 78.3月份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时,发现某火锅店内一室内消火栓箱门被餐桌遮挡无法打开,现已把餐桌挪开,但预留空间仍然不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规定。 79.3月份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时,发现某火锅店存在电线接头裸露、穿墙处未做防火封堵等问题,现场复查发现个别电线包裹不到位,部分线束杂乱,个别线路为胶布临时固定,配电箱下堆满杂物。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8.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2.9条规定。 |
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区商务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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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
某景区: 80.景区体量较大,洞内路线复杂,部分区域疏散引导标识不足、标记不醒目、照度不够。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3.5条规定。 81.微型消防站水带配备不足。违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第三(二)条规定。 82.解说员等现场工作人员的疏散引导和应急处置能力需加强。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5.11.3条。 |
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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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
某石油公司油库: 83.储罐T-101、T-102消防泡沫立管防静电接地连接在防雷引下线上,《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2.3条;消防泡沫立管固定管卡间距大于3m,《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21)第4.2.6条第3款。 84.应急备用池上的钢直梯未设置护笼,《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第5.7.6条;消防泵房柴油消防泵蓄电池串联连接,《消防泵》(GB6245-2006)第9.9.1.1条。 85.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记录台账中原因分析仅写“低报”,未进行原因分析;2023年4月进行的安全培训内容与笔试内容不一致。 |
区商务委牵头,区应急局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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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
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86.矿区东侧榨菜作业场所位于爆破影响范围。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第13.6条规定。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应急局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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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
某建筑石料用砂岩矿: 87.粗破碎站受料仓视频监视设施损坏。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3.1条。 88.未绘制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图等6类相关图纸。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9条。 89.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未按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要求编写;且设计的运输道路转弯半径、缓坡段长度和宽度等参数,违反《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GBJ22-87)相关规范要求。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应急局和相关镇街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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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台账
企业(单位)名称:
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或 典型风险隐患 |
检查时间 |
检查人 |
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 |
整改责任人 |
复查结果及 复查责任人 |
复查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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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
区县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编号 |
行业分类 |
企 业 名 称 |
企业自查 牵头责任人 |
企业自查 完成时间 |
行业部门或属地行政 复查核查责任人及电话 |
行业部门或属地行政复查核查计划完成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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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各区县要按照各行业监管分干分净的原则,所有企业(含小微企业)都要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人员;
2.规模以上、限上、资质以上企业的台账要报市行业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台账进行抽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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