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4-00096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安委〔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9 |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防范化解我区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地区)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基本面,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彻查并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中小微企业、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管理水平,按照“查处一批、取缔一批、关停一批”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中小微企业,以李家沱、鱼洞、龙洲湾、花溪、莲花、南泉、界石、一品、南彭、惠民10个镇街的城乡结合部(含城区与郊区的交叉区域、“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等),环境复杂、安全隐患突出区域为重点。
三、整治内容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以及安全事故隐患突出的小微企业。主要包括:具有“五涉”(涉火、涉电、涉气、涉尘、涉危)和“一受限”(受限空间)等危险因素的工贸企业,各类低端商贸市场(农副产品、日用品批发零售),“四小企业”(小木材、小棉纺、小加工、小作坊),仓储场所,“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
(一)存在以下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无工商执照或相关证照不全的;
(2)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符的;
(3)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
(4)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整改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具有“五涉”(涉火、涉电、涉气、涉尘、涉危)、“一受限”(受限空间)等危险因素,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整治清单详见附件1)
(三)“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业整顿,疏散相关人员,停止水电气等供应服务。(整治清单详见附件2)
四、主要责任分工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组织淘汰工贸产业落后产能,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工业企业相关服务机制的建立;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搬迁入园;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停供措施。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环保行政审批(备案)手续;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区公安分局:指导公安派出所根据其消防监管职责开展中小微企业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宣传教育和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等工作。
区商务委:指导商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二手车回收销售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国土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规划行政审批手续;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除专门管理区域外)的违法建筑。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查处改变建筑原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查处。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对汽车维修实施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汽车维修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注销或吊销已关停和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无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执照。开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规上限上企业实施直接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企业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镇街、公安派出所按分级监管和委托执法职责对其他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国资中心:指导督促区属国有公司认真落实整治任务。区属国有企业要自觉接受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查本管辖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房屋出租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
区“两违”办:统筹全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查处工作,大力支持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负责依法查处私拉乱接等电力违法行为;负责按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工贸企业落实停供电措施。
各镇街: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引导、清理排查,督促辖区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等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供电部门实施用电管控。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落实长效监管责任,杜绝产生新增和回潮。
区属国有公司:区属国有公司作为园区管理方和自有出租厂房业主,要按照《整治清单》对园区内所有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建立台账。严格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拒不配合整改的企业联系属地镇街进行执法督促。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
各镇街要按照确定的区域,组织村居开展摸底排查,将本地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逐一登记并建立台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二)集中整治(2024年8月20日—2024年10月20日)
各镇街要对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予以从重经济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改并予以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执法指令的,录入“诚信巴南”体系。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经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缔,停止水电气等供应服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凡超越镇街执法权限的,镇街应移送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一是主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二是对镇街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三是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镇街提出的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三)督查督检(2024年10月)
全区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核查、回头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各镇街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检,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严格履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制规定,本次专项行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直接抓。要建立包村社、包片的工作责任机制,实现镇街、村社横向全覆盖,行业领域纵向无死角,确保每家生产经营单位都排查整改到位。
(二)强化协调联动。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原则,区安委办要强化全区面上统筹协调,相关专项办公室要强化专项领域统筹,镇街、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联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齐抓共管”良好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严肃责任追究。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区安委会将实时调度工作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处理。对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事故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造社会氛围。区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50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专项整治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
(联系人:邹维峰;联系电话:13635402147)
附件:1.“五涉一受限”安全生产整治清单
2.中小微企业消防整治清单
附件1
“五涉一受限”安全生产整治清单
一、涉火整治清单
1.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作业时,氧气、乙炔瓶安全间距小于5m,离动火点距离小于10m。
二、涉电、气整治清单
1.电源线路未采用线管线槽作保护,有老化、破皮、私拉乱接等现象。
2.用电设备周围未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器装置周围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3.用电设备插座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各可能带电设备外壳金属部分未装设保护接地线。
4.电气设备未装入金属制品的盒、箱,配电箱(盒)未加装箱(盒)盖、安装在木板上。
5.落地式配电柜的底部未抬高(室内不低于50mm,室外不低于200mm),未采取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的措施。
三、涉尘整治清单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四、涉危险化学品使用整治清单
1.固体、液体、气体危险化学品混合存放。
2.易燃液体、易燃气体仓库中电气设备及管线不防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未安装通风设备。
4.车间临时放置的危险化学品的量超过整个车间危化品一昼夜(24小时)的用量。
5.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工作。
6.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制或其他工具进行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
7.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配备防毒面具及灭火器(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灭火毯、消防沙等对应消防器材。
8.危险废物未按种类和特性分区贮存,未采取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防晒、防渗漏等措施。
9.油漆使用方面: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电气设备不防爆、线路未穿镀锌管,未进行可靠接地;调漆时开桶、搅拌、抽取作业未采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五、有限空间整治清单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审批人、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4.未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
5.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情况配备通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防护面罩等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附件2
中小微企业消防整治清单
一、严禁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
1.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完全分隔(或分楼栋设置)的要求,车间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有车间或仓储的楼栋范围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确有需要设置值班室的,值班室应设置在车间进门处,仅1人夜间值班用品,且具备独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
3.车间内或车间楼栋内需设置办公场所的,应具备独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
二、严禁违规设置厨房。
1.生产加工车间内或车间楼栋内均严禁设置厨房;
2.在集体宿舍楼栋一楼门面内设置厨房的,应满足独立疏散的要求,保证与其它区域的防火分隔完整。
三、严禁违规改建集体宿舍。
1.在集体宿舍内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木制三合板等材料进行分隔,吊顶、墙面、地面等部位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室内装修;
2.集体宿舍内的隔墙应完全分隔,严禁占用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
四、严禁破坏室内原始防火分隔。
1.严禁将同单元同楼层的两处建筑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
2.厂房、车间内部隔墙应采用实体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进行完全分隔;
3.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泥进行封堵。
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1.生产车间内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应设立醒目标识标牌,疏散通道应满足能最短距离到达安全出口处;
2.生产车间内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严禁锁闭,门的开启方向为逃生方向,且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立醒目标识标牌。
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1.生产车间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生产车间内除墙内线路外,所有电线均应采取穿管敷设;
3.严禁采取“飞线”等方式违规为电器设备充电。
七、严禁遮挡、破坏、停用消防设施。
1.严禁遮挡、破坏、停用室内消火栓、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应聘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八、严禁在生产车间内堆放大量可燃物。
1.生产车间内应设置相对独立区域来放置成品或半成品及原材料;
2.严禁将大量衣物等可燃物随意放置在工作台表面、电气线路附近或配电箱和电井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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