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4-00162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应急〔2024〕108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总体规划(2024年—2029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特制定了《重庆市巴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总体规划(2024年—202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
总体规划(2024年—2029年)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总体目标
通过本轮规划,使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网络。
第二条 规划编制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修正);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4.《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7号,2018年修订);
5. 《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4号);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第三条 规划目标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分布及数量形成适度竞争状态,利民便民。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期为2024年至2029年。
第二章 布点规划原则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布点符合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布点实行全区统筹、统一标识、统一配送。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布点满足环境保护、快速救援和便民利民要求。
第三章 行业现状分析
第九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镇(街道)人口现状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区域包括16个镇街(南彭街道、惠民街道、一品街道、木洞镇、二圣镇、东温泉镇、接龙镇、安澜镇、麻柳嘴镇、双河口镇、丰盛镇、姜家镇、天星寺镇、石龙镇、石滩镇、圣灯山镇),巴南区统计局数据显示,上述镇街2019—2023年末户籍总人口数分别为468676人、463340人、458726人、453494人、446999人,五年数据显示小幅度逐年递减。
第十条 行业发展趋势2023年末,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共计305户。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区烟花爆竹产品零售数量分别为104012件、94124件、93994件、91384件、88692件,五年数据亦显示呈逐年下降趋势。 因此,为促进巴南区烟花爆竹行业良性发展,保持合理竞争状态,巴南区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总量不宜再新增。
第四章 总体布点规划
第十一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之规定,鱼洞街道、莲花街道、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界石镇、南泉街道以及南彭街道、惠民街道、一品街道部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被列为禁放区域,因此以上街道及区域不纳入布点规划,不设置零售店(点)。
第十二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区域:遵循布点规划原则,参考相关镇街户籍人口数量变化和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趋势,在符合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以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数量(305家)为基数,逐年调减,至2029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控制在280家以内。
第十三条 其他: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发生变化,则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是本规划的编制组织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的编制工作。供销合作组织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经营零售选点、规划和管理有关工作,协助规划下一步实施和落地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划经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接受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