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及流程图公示
行政处罚程序
1 受理
1.1案源:一是行政执法支队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二是委属相关科室、单位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三是上级交办或相关部门移交;四是举报或投诉。
1.2 上述案源中一、三、四项,由行政执法支队直接办理;委属相关科室、单位在发现案源信息后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在2日内移交行政执法支队办理,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时应填写完整,同时将相关的证明材料收集完整作为表格附件移交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支队对执法监督检查、交办、移交、举报或投诉等案源信息进行统一登记造册。
2审查
行政执法支队对登记的案源信息通过现场核查、电话询问、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审查,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案源信息中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立案报批:
1.有明确的行政违法相对人;
2.有违法违规事实;
3.有法规规定作为追究其责任依据;
4.属于行政执法主体管辖范围。
(二)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将案源信息相关资料移送相关部门、单位。
(三)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由行政执法支队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处理情况表》,在调查情况及意见栏写明核查的具体情况及不予立案的原因,交原建议单位签署意见后,同时附相应的佐证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批。
3立案
应当立案的,行政执法支队应在收到案源信息后3日内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根据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立案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4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察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笔录、检验检测等方法收集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
4.1 收集证据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等。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单位盖章。
3、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4.2 调查询问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包括:案由、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和终止时间及其他事实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意见等。
调查询问应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的相关情况,经被询问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或盖公章。
4.3 现场勘验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勘验笔录》),其主要内容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违法行为地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及违法现状照片等。《勘验笔录》主要以图文形式表达。《勘验笔录》应交违法行为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或盖公章。
5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
6行政处罚审批
审批流程:出具调查终结报告-会审(法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由支队组织会审;法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委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室会审)-委党委集体研究(行政处罚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法制科法制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审批表。经签发的《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处理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
7听证
(一)告知。《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审签后,承办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写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拟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应同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通过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
(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对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案件,经法制科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法制科按照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三)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理意见的,应重新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批,重大案件应重新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8行政处罚决定
8.1 行政处罚送达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审批表》或听证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其中,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邮寄送达。一般采用挂号信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可以在报纸或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8.2救济途径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当事人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1 自觉履行
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行政处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9.2强制执行
1、适用范围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后,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违法当事人。
(2)申请强制执行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违法当事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
10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11办理时限
1、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补充规定。一般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待应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后,作出相应处罚。
3、工作纪律。办案人员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发生一起,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发生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因办案超时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12行政处罚流程图
13其它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项目,采取以下措施处置:一是实行台帐管理。执法支队对无证施工项目,建立专门台帐,对项目名称、参建单位、停工时间、复查时间、是否停工等信息逐一登记在案,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二是强化日常检查。执法支队加大力度,外勤组按照划分片区,每月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并做好检查登记;质安科、建管科、质安中心等结合平时工作开展,发现线索及时移交执法支队;辖区镇街、园区平台公司等加强巡查检查,对违法建设或拒不停工项目,书面或口头移交主管部门。三是快速处置。对无证施工项目,执法支队原则在当日内发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通知,同时抄告辖区镇街、园区平台公司;执法支队在3日内对项目现场进行复查,做好记录;对拒不停工项目,再次发出停工令,立即向电力部门申请停止供电,同时将拒不停工项目情况报告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委领导召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四是严罚重处。对拒不停工项目,一律实行从重处罚,纳入信用体系挂网,并抄送区安委办;触犯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次)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