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型 | 违法单位 | 违法事由 | 审核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重庆财经学院 | 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2 | 行政处罚 | 重庆龙湖朗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3 | 行政处罚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 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者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4 | 行政处罚 | 重庆财经学院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5 | 行政处罚 | 重庆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1.《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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