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的,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四)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