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MB1960097D/2023-00050 | [ 发文字号 ] | 巴住建发〔2023〕16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2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5 |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消防〔2021〕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建消防〔202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火材料和消防产品的使用管理
(一)消防产品进场后,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目前已经列入强制认证、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通过查验证书及产品标志、查询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消防产品身份证检查系统等方法对产品市场准入情况进行核实检查;通过对产品的外观、铭牌标志、规格型号、认证标志、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场地、产品实物等是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相一致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墙面、地面、屋面保温材料、构件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未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三)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设计具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排烟风管应能提供与现场构造相一致的耐火极限型式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或现场构造与所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不一致的,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
二、规范建设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
(一)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均需进行消防查验。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详附件)。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查验应满足下列要求: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各项内容,包括:消防车道及其出入口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消防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已施工完毕等;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三、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防火材料和消防产品使用管理责任。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及见证取样检测检验(规范有规定时),并形成验收记录。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2.区住房城乡建委在消防验收服务指导以及验收时发现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在见证取样过程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责任。
1.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按要求编制消防查验报告。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签章确认。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2.对建设单位不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消防查验弄虚作假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区住房城乡建委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将违法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区全面施行
巴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式样)》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式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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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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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工程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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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新建□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资格) |
项目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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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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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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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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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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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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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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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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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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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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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
使用 性质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建筑 高度 |
层数 |
建筑面积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可加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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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 |
装修 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装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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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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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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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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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B1B2 |
保温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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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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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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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内容 | |||
项目名称 |
结论 |
项目名称 |
结论 |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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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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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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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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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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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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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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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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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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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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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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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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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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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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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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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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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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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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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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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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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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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消防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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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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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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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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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查验综合结论: | |
建设单位查验意见:
建设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设计单位查验意见:
设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监理单位查验意见:
监理单位(印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月日 | |
施工单位查验意见: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印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项目经理签名:年 月 日 | |
技术服务机构查验意见: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注: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填写的查验意见应真实、全面、清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