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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503C/2024-00016 [ 发文字号 ] 二圣府发〔2024〕4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二圣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圣镇工业领域安全稳定除险固安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有关部门各工业企业

现将《二圣镇工业领域安全稳定除险固安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202412月期间开展工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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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二圣镇工业领域安全稳定除险固安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全区《关于开展部分领域除险固安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实际,特制定二圣镇工业领域安全稳定除险固安专项整治方案,坚决防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为二圣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工作目标

“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整治工业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坚持抓当前与谋长远相结合,抓整改与提能力相结合,抓排查与重点治理相结合,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水平。重点围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类作业管理情况、设施设备状态、应急管理能力等方面,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水平明显提升;推进信息化执法,建立工业企业电子档案,实行分类别分层级建档,筛查风险隐患并适时动态更新。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得到系统治理,有效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提升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

、基本要求

(一)强化风险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突出安全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制度化源头预防、常态化风险排查、专业化安全防控、信息化监测预警、系统化专项整治等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工业领域安全风险。

(三)聚焦工作重点。突出整治工业行业领域,聚焦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操作、设施设备故障等重大风险隐患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四)细化责任落实。各工业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各村居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五)务求整治实效。坚持“严准狠实”工作作风、“想全想细想万一、抓细抓实抓到位”工作方法,辨识风险要全,排查隐患要细,防范措施要实,落实责任要严,务求提高各项任务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整治内容

(一)严格主体责任落实。是否认真落实镇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是否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见附件1)等。规上企业应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责任单位:各工业企业)

(二)严格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全面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否与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体化融合创建;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隐患是否整改到位,《企业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2)是否完善;企业是否制作安全生产风险点公告栏和重点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企业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知晓岗位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镇经发办、各村居、各工业企业)

(三)严格特殊作业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对检维修、动火动焊、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是否严格履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殊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作业、应急救援人员等是否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环境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辨识是否全面,各项安全防护设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监护人员是否全过程持续监护。(责任单位:镇经发办、镇应急办、各村居、各工业企业)

(四)严格委外作业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对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是否建立健全委外作业管理制度并实施管理和监督;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现象;企业是否对外来作业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是否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是否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责任单位:镇经发办、各村居、各工业企业)

(五)严格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返岗或换岗从业人员是否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企业安全培训记录》(见附件3)是否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责任单位:镇经发办、各村居、各工业企业)

(六)严格应急能力管理。重点检查各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是否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记录是否完善;企业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是否配备到位;企业岗位人员是否会熟练穿戴个人防护装备,是否会熟练使用和操作应急救援装备。(责任单位:镇经发办、镇应急办、各村居、各工业企业)

(七)严格企业的淘汰关闭。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对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安全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企业和产能进行淘汰关闭,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责任单位:镇经发办、各村居、各工业企业)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46月前。各工业企业要深刻汲取本企业和其他企业发生过的事故教训,按整治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对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进行修订完善,对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培训教育,对处于不安全状态、落后生产工艺的设施设备做到立查立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资金和责任部门、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隐患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机制,并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见附件4)于每月28日前上报至镇经发办。

(二)检查督查阶段(202468月)镇相关部门、各村居要督促指导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见附件5)和整治内容,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制定管控清单、落实防范措施,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重点企业开展检查执法,专项治理“大、乱、危、新”等领域企业,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回头看”阶段(2024910月)。对企业自查自改和镇相关部门、各村居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重点工业企业逐一复查,通过查看整改报告、作业现场等形式,对重难点问题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到底。发现未整改到位或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及时依法严格处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约谈,坚决防止问题隐患反弹反复和边改边犯。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1112月)。镇经发办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梳理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剖析问题和不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二圣镇工业领域安全稳定除险固安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下设在镇经发办,具体负责全镇专项整治工作事宜(专班名单见附件6)。各村居、各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强化责任,优化措施,查漏补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镇经发办将联合相关村居不定期抽查企业,对专项整治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将采通报、约谈等措施,对不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杜绝和防范“假重视、假落实、假检查、假执法”问题,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停工停产、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并上报至区级有关部门。

(四)重点约谈机制。按照工业领域安全稳定除险固安专项整治行动安排,开展好新一轮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面对面”谈话。重点是当面向企业主要负责人传达近期市、区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和新安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制修订及执行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委外作业管理、维检修等作业管理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职尽责。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参考模板)

2.企业安全检查记录

3.企业安全培训记录

4.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二圣镇工业领域安全稳定除险固安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附件1

XX公司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参考模板)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清单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罚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经常性地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8.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1.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履职清单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落实到位;

3.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岗位精细化管理;

6.组织实施新、改、扩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7.负责企业动火作业等高危特殊作业项目审批;

8.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9.组织至少每年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0.参与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职清单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及时掌握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状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按规定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9.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职责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0.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履职清单

1.车间主任(区队长)是车间(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要按照生产作业要求,细化车间(区队)安全生产职责及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例会例检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制定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安全确认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3.每天开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检查各级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做好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票证、档案、台账等资料管理工作。

五、班组负责人履职清单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2.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内容;

3.组织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活动。负责新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及转岗员工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4.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5.每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岗位员工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工程,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异常状态,及时发现和识别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及时整改,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有上报的义务;

4.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清楚应急状态下本岗位和自身职责,在发生事故时,能按照事故预案正确处理;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要加以劝阻和制止。


附件2

XX公司


XX年度安全检查记录册


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类型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合格√ 不合格×)

检查结果

消防安全

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充足、有效,消防通道是否堵塞或过窄


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逃生设施、安全疏散出口


消防栓内配置是否齐全


禁烟火区域有无违章动火、吸烟、明火煮食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设备安全

相关设备装置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备


仪表设备是否损坏或定期保养、检测


是否有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标识、标牌是否完好


用电安全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是否裸露


电气线路绝缘保护层是否破坏


配电箱有无防尘罩,有无安全用电警示标示


电气装置附近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


仓库厂房

物品按指定区域摆放,无乱丢乱扔现象


车间地面无油污、积水及散落障碍物


作业空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货物堆放是否接近电源电器、机器设备


其他问题



整改情况



复查结果




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汇总表

序号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措施及处理

检查人员

备注








































































附件3

XX公司


XX年度安全培训记录册


XX公司安全培训记录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

培训内容:

(照片附后)


附件4








XX公司X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序号

排查时间

排查人

存在问题

整治措施

责任人

整改时限

整改情况

备注




























































































附件5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6

二圣镇工业领域安全稳定除险固安

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薛东涛   党委副书记、镇长

组长马成凤   人大主席

           人武部长、副镇长

员:陈根玲   经发办主任

      郑友巧   应急办主任

              二圣社区书记

        邓家坝村书记

张先福   幸福村书记

        骆开华   巴山村书记

        胡富碧   王家河村书记

        郑孝前   集体村书记

           中坪村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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