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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482U/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姜家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姜家镇镇街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布表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4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5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6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7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8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9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10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11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2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3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4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15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16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1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2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2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22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3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4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5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2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2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2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2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30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31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3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3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3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35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3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37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3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39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合格、安全设施齐全、机件有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合格、安全设施齐全、机件有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40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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