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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3MB1F16980X/2025-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莲花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莲花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5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6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10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11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2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13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14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15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16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17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2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2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23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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