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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3MB1F16980X/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莲花办发〔2024〕2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莲花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巴南区莲花街道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机制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街道相关岗位:

为加强莲花街道农村黑臭水体的巡查管控,经研究同意,现将《巴南区莲花街道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机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莲花街道

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机制方案

为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清零行动,着力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高水平建设和美乡村,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巩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围绕“全面清零、长制久清”为总体目标,以农村区域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治理对象,扎实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清零行动,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辖区内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实现全街道范围内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因地制宜制定简单可行、落地生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目标:治理后水体无刺激气味和异常颜色,水体沿岸无污水直排、无垃圾乱堆乱放,水体表面无明显漂浮垃圾和藻类等;水质透明度、溶解氧、氨氮优于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阈值;影响范围内村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等。

三、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河长制。

推动河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责任细化落实,清单式纳入街道、村两级河长制管理。农村黑臭水体所在区域河长要切实履职,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到位。

(二)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动态管理制度

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动态监管,及时更新黑臭水体治理台账。新发现疑似农村黑臭水体及时上报,经区生态环境局核定后纳入台账,并建立“一水一档”。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计划,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实施动态管理,拉条挂账,逐个销号。

(三)建立黑臭水体巡查管护制度

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巡查、管理及保洁,将农村黑臭水体巡查纳入网格化监管,巡查每半月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四)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管护制度

明确已完成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的运维责任单位及其职责,加强对治污设施的运维管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源头治理设施管护,特别是做好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管护,加强水体净化、生态修复等设施的常态化管护。巡查每周1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始终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提高公众参与度,助推水环境质量改善。畅通农村黑臭水体群众举报途径,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黑臭水体点位设置公示牌(包括基本信息、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构建完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对群众反映并经核实为农村黑臭水体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莲花街道高度重视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积极部署,全面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清零行动。主要领导专题研究,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巡查管控工作专班,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刘盈丰任组长,副主任陈云峰、赖泓宇任副组长。工作专班下设农村黑臭水体巡查管控工作组,由各行政村、农服中心、生态环保服务中心组成。

农业服务中心落实河长制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严防返黑返臭。生态环保服务中心将村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黑臭水体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街道组织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好项目统筹、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实施、效果巩固等具体工作。对可能形成黑臭水体的情况即查即改,确保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加强防控,防止返黑。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结合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宣传。发挥村级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动组织群众,增强对黑臭水体的认识和意识,积极引导参与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带动群众自觉维护身边环境。

附件:1.莲花街道黑臭水体巡查管护方案

      2.莲花街道黑臭水体治理设施管护方案


附件1

莲花街道黑臭水体巡查管护方案

一、巡查管护范围

街道辖区范围内2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以及房前屋后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共区域的河塘沟湖库5类农村黑臭水体。

二、巡查管护目标

加强治理后水体的水面清漂、岸坡垃圾清扫,确保水体无刺激气味和异常颜色,水体沿岸无污水直排、无垃圾乱堆乱放,水体表面无明显漂浮垃圾和藻类等,岸线环境美观、整洁,确保农村水环境持续向好,杜绝黑臭水体“返黑返臭”。

三、巡查管护内容

(一)发现已治理黑臭水体存在返黑返臭现象和疑似新增黑臭水体,应进行识别溯源,分析原因并及时上报。

(二)将水体及周边环境中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水产养殖、种植业面源、小微企业排污、底泥淤积等纳入巡查管理范围,针对水面漂浮物、水体底泥、岸坡环境、卫生保洁要做到定期清障、清淤、清扫。

(三)对水体水情水质及时观察,做好巡查管护台账记录,确保水质和环境卫生持续达标。

(四)及时制止违法排污、侵占水体、破坏截污设施等行为,并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四、巡查管护标准

(一)实行定时保洁。水体承包权属责任人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保证水体表面、岸边无明显垃圾、漂浮物等。

(二)清扫保洁应做到水质净、岸线净。

(三)清扫垃圾必须倾倒在指定垃圾中转站,不得随意乱倒,严禁焚烧枯草树叶。


 街道级农村黑臭水体巡查表

街道        村

水体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巡查内容

问题描述

1

水体颜色是否正常

2

水体透明度是否清澈透明

3

水体是否有异味

4

是否有农村生活污水进入

5

是否有畜禽养殖污水进入

6

是否有水产养殖污水进入

7

是否有生活垃圾进入

8

是否有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

9

是否有工业污水进入

10

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1

水生植物是否正常

整改

要求

街道/村级巡检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2

莲花街道黑臭水体治理设施管护方案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长效管护应构建以街道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配合主体、农村居民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四位一体”管护体系。

其中黑臭水体治理相关设施包括污水主、支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系连通设施,生态修复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具体管护措施如下:

第一条

街道根据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选择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将设施维护和河道生态环境日常管护一并委托给专业机构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二)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系连通设施、生态修复设施等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维护,河道管护、垃圾清运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级组织开展;

(三)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由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所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 运行维护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污水处理设施结构完好,设备运行稳定,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二)管道无明显淤积、堵塞,无错接、漏接、混接,无破损渗漏等现象;

(三)泵站、闸等设施运行良好,计量、检测设备运行正常、读数准确;堰、渠等无明显淤积、堵塞;

(四)人工湿地、植草沟、生态护岸等地的植物生长良好,齐整美观。

第三条 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及泵站等配套设施开展巡查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记录进出水水质、水量,协助区级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确保处理后的水质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对水质水量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四)对污水处理设施中淤积物、垃圾及时清理;

(五)对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确保整洁美观。

第四条 对污水收集管网及配套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化粪池、出水井、调节池等构筑物进行巡查检查,发现损坏、渗漏等及时修复;

(二)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破损、移位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换、复位;

(三)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等及时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四)对农户出户管网定期巡查检查,发现脱落、破损及时修复;

(五)对出现地面沉降、路面改造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生态修复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定期检查水生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二)及时补种死亡和缺失的植物,定期修枝剪叶,清除杂草、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

(三)定期检查人工湿地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四)对曝气设备进行巡查检查,对其机电等设施定期维护检修;

(五)对采取植草沟、生态护岸等方式改造的水体,定期开展巡查,对破损部位进行修缮,选定合适的季节进行植物收割。

第六条 对连通管道、堰渠、闸、调水泵站等水体连通设施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设施能正常运转。

第七条 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规定,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开展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水质监测。

第八条 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台账,规范记录运行维护情况。

第九条 街道定期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报告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总体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

(二)人工湿地、植草沟、生态护岸等设施完好率、植物生长状况等情况;

(三)污水处理设施、泵站、闸门等设施运行时间、耗电量、处理或调水量等情况;

(四)污水收集支管网、检查井、井盖等出现严重渗漏、损坏、污水外溢等所采取的修复整治措施统计、污水支管网、化粪池等设施运行维护总体情况;

(五)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第十条 运行维护机构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街道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联系人、监督电话等,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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