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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2935406/2020-000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低保和临时救助政策

一、农村低保政策

(一)资格条件。本区居民申请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请材料。申请城乡低保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2)审查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3)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群众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5)镇(街道)审核:群众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6)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7)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区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领取表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8)长期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属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含困境儿童)、建档特殊困难家庭,因火灾等造成房屋全部毁坏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救助,造成房屋部分毁坏,原则上按毁坏一间住房1500元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救助;属低收入家庭因火灾等造成房屋全部毁坏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造成房屋部分毁坏,原则上按毁坏一间住房1000元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属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含困境儿童)、建档特殊困难家庭,未获得任何赔偿、保险救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救助;虽获得赔偿、保险救助,但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救助;属低收入家庭,未获得任何赔偿、保险救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救助;虽获得赔偿、保险救助,但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救助对象患各种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属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含困境儿童)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给予500元的救助。以后个人负担每超过1000元,增加500元,最高救助10000元;属建档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含6000元),给予1000元的救助。以后个人负担每超过2000元,增加500元,最高救助6000元。

3.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对象子女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救助;已入学的学生,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对上述对象提供转介服务。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程序

1.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镇街审核: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再由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镇街对救助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街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

三、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政策。

2)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城乡孤儿(含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2.救助范围和标准:

1)救助范围。上述救助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2)起付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3)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政策。

分段

重点救助对象

其他救助对象

3000-10000

25%

20%

10000-30000

30%

25%

30000-50000

35%

30%

50000及以上

40%

35%

注:重点救助对象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城乡孤儿(含困境儿童)4类城乡困难群众。

3.救助程序: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必须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利用现行医疗救助系统,采用“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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