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688921886R/2024-00015 | [ 发文字号 ] | 龙洲湾工委发〔2024〕18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30 |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龙洲湾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村(居)委会、街道相关岗、有关单位: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龙洲湾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街道层面…………………………………………………(5)
2.2 村(居)层面……………………………………………(6)
2.3 现场层面…………………………………………………(6)
3 灾害救助准备 ………………………………………………(6)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7)
4.1 灾情信息报告……………………………………………(7)
4.2 灾情信息发布……………………………………………(9)
5 街道应急响应 ………………………………………………(9)
5.1 一级响应…………………………………………………(9)
5.2 二级响应 ………………………………………………(13)
5.3 三级响应 ………………………………………………(16)
5.4 四级响应 ………………………………………………(18)
5.5 启动条件调整 …………………………………………(20)
5.6 响应终止 ………………………………………………(20)
6 灾后救助……………………………………………………(20)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0)
6.2 冬春生活救助 …………………………………………(21)
6.3 倒房重建救助 …………………………………………(22)
7 保障措施……………………………………………………(23)
7.1 资金保障 ………………………………………………(23)
7.2 物资保障 ………………………………………………(24)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25)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25)
7.5 人力资源保障 …………………………………………(26)
7.6 社会动员保障 …………………………………………(26)
7.7 科技保障 ………………………………………………(26)
7.8 宣传和培训 ……………………………………………(26)
8 附则…………………………………………………………(27)
8.1 术语解释 ………………………………………………(27)
8.2 预案演练 ………………………………………………(27)
8.3 预案管理 ………………………………………………(27)
8.4 预案解释 ………………………………………………(27)
8.5 预案实施时间 …………………………………………(2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4〕54号)文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时街道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镇(街)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并对我辖区造成一定影响或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辖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街道层面
设立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指挥长:唐家伟、王鹏
副指挥长:王清华
成员单位:街道17个村(居)、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规划建设岗、财政管理岗、城乡环境岗、经济发展岗、文明实践岗、社区事务岗、产业发展岗、林业水利岗、民生服务岗、人民武装岗、综合执法岗、龙洲湾派出所、龙洲湾市场监管所、辖区单位医院等单位(部门)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部署和组织、领导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由统筹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领导王清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负责人王述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敬鑫、石丽、谢雨、谢炜、李倩、陈映蒙、周国栋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相关工作事务。办公室电话:023-66221215。
主要职责: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村(居)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村(居)层面
村(居)设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小组,小组长由村(居)书记、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属地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相邻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街道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导、支持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规划建设岗、林业水利岗等街道相关岗应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村(居)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居)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灾害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如被服、饮用水、药品箱等,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醒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产业发展岗、林业水利岗、城乡环境岗、规划建设岗及街道相关岗位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相关岗位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并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向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报告,由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统一口径,初报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完成收集、审核、汇总,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应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调查。
4.1.6 对启动区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涉灾村(居)和街道相关岗位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应及时组织涉灾村(居)和街道相关岗收集、审核、汇总灾情,及时上报。
4.1.7 发生干旱灾害,涉灾村(居)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涉灾村(居)和街道相关岗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街道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街道应急指挥部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报告,并提出请求支援,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街道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救助工作,指导支持街道开展救灾。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对口联系单位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街道在区应急管理局先期派出工作组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村(居)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村(居)需求进行上报,必要时配合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村(居)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经济发展岗对接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同时建立救灾物资收、发、存台账;街道财政管理岗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接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街道应急指挥部统筹调度街道综合应急攻坚队及村(居)应急救援小组,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帮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街道社会工作岗在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下协调志愿者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街道在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下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街道民生服务岗配合区卫生健康委派出的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龙洲湾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街道经济发展岗、龙洲湾市场监管所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民生服务岗、经济发展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街道相关岗配合区金融发展中心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街道规划建设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和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街道林业水利岗负责对接区级水利部门保障辖区应急供水,街道经济发展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街道规划建设岗在区级相关部门组织下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街道城乡环境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受灾村(居)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街道民生服务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街道宣传统战岗、文明实践岗负责对接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3)街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街道应急指挥部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经街道应急指挥部批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报告,并提出请求支援。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街道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救助工作,指导支持街道开展救灾。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对口联系单位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核查灾情,安抚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街道在区应急管理局先期派出工作组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村(居)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村(居)需求进行上报,必要时配合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村(居)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经济发展岗对接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同时建立救灾物资收、发、存台账;街道财政管理岗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接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街道应急指挥部统筹调度街道综合应急攻坚队及村(居)应急救援小组,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帮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街道社会工作岗在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下协调志愿者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街道在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下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街道民生服务岗配合区卫生健康委派出的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龙洲湾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街道经济发展岗、龙洲湾市场监管所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民生服务岗、经济发展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街道相关岗配合区金融发展中心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街道规划建设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和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街道林业水利岗负责对接区级水利部门保障辖区应急供水,街道经济发展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街道规划建设岗在区级相关部门组织下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街道城乡环境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受灾村(居)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街道民生服务岗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街道宣传统战岗、文明实践岗负责对接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3)街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街道应急指挥部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经街道应急指挥部批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报告,并提出请求支援,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支持下开展救助工作。街道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参加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灾情形势分析,研究落实救灾措施。
(2)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经济发展岗对接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同时建立救灾物资收、发、存台账。街道财政管理岗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接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街道应急指挥部统筹调度街道综合应急攻坚队及村(居)应急救援小组,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帮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街道民生服务岗配合区卫生健康委派出的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街道相关岗配合区金融发展中心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街道社会工作岗在区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可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对受灾村(居)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定。
(9)街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街道应急指挥部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经街道应急指挥部批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报告,并提出请求支援,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支持下开展救助工作。街道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参加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灾情形势分析,研究落实救灾措施。
(2)街道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经济发展岗对接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同时建立救灾物资收、发、存台账。街道财政管理岗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接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街道应急指挥部统筹调度街道综合应急攻坚队及村(居)应急救援小组,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帮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街道民生服务岗配合区卫生健康委派出的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街道相关岗配合区金融发展中心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街道社会工作岗在区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可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对受灾村(居)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定。
(9)街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居)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由街道应急指挥部研判并提出建议,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街道财政管理岗、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上报、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在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2 冬春生活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居)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村(居)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春需救助情况,并及时完成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内村(居)级申报工作,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6.2.2 受灾村(居)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及时向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提交相关报告,街道应于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6.2.3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灾村(居)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局。
6.2.4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根据各村(居)冬春救助任务反馈情况,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申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街道财政管理岗、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配合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5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经济发展岗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调拨发放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2.6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要严格按照村(居)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街道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街道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对受灾困难群众予以救助。要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立即对受灾(村)居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6.3.2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收集受灾村(居)倒损住房数据上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收集受灾村(居)的倒损住房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街道财政管理岗、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配合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绩效评估。
6.3.5 街道规划建设岗负责对接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牵头对接区金融中心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街道其他有关岗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7 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街道财政管理岗、经济发展岗、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街道救灾资金预算。
7.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街道财政管理岗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街道财政管理岗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根据辖区受灾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申报救灾资金并及时协同街道财政管理岗发放。
7.1.3 按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街道财政管理岗、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按区发展改革委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市级库为依托、区级库为主体、街道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为补充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按区发展改革委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按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设救灾物资管理平台,加强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街道经济发展岗配合区大数据发展局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提升灾后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配合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街道接收上级成员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村(居)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街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街道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街道、村(居)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村(居)支援受灾村(居)、轻受灾村(居)支援重受灾村(居)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街道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7.8 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组织开展对街道相关岗、村(居)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街道应急指挥部协同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成员单位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为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街道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村(居)按预案修订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岗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洲湾工委发〔2024〕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