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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3510/2024-00016 [ 发文字号 ] 木洞府发〔2024〕1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木洞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6-27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洞镇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机制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经研究同意,现将《木洞镇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机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木洞镇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机制方案

为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清零行动,着力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高水平建设和美乡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巩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围绕“全面清零、长制久清”为总体目标,以农村区域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治理对象,扎实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清零行动,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辖区内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实现全镇范围内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因地制宜制定简单可行、落地生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目标:治理后水体无刺激气味和异常颜色,水体沿岸无污水直排、无垃圾乱堆乱放,水体表面无明显漂浮垃圾和藻类等;水质透明度、溶解氧、氨氮优于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阈值;影响范围内村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等。

三、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河长制

推动河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责任细化落实,清单式纳入镇、村两级河长制管理。农村黑臭水体所在区域河长要切实履职,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到位。

(二)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动态管理制度

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动态监管,及时更新黑臭水体治理台账。新发现疑似农村黑臭水体及时上报,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计划,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实施动态管理,拉条挂账,逐个销号。

(三)建立黑臭水体巡查管护制度

各村(居)需建立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巡查、管理及保洁制度,定期对水体漂浮物、垃圾、杂草落叶等进行清捞,将农村黑臭水体巡查纳入网格化监管,巡查每月不少于 1次并建立台账(附件1巡查表),发现问题立即上报整改。

(四)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管护制度

明确已完成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的运维责任单位及其职责,加强对治污设施的运维管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源头治理设施管护,特别是做好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管护,加强水体净化、生态修复等设施的常态化管护。

(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始终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提高公众参与度,助推水环境质量改善。畅通农村黑臭水体群众举报途径,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黑臭水体点位设置公示牌(包括基本信息、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构建完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对群众反映并经核实为农村黑臭水体的,要及时上报整改,强化村委会管护责任,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治理设施的维护或者监督,让老百姓珍惜身边环境。鼓励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以工代赈,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积极部署,全面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清零行动。落实河长制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对水体清漂、岸坡垃圾及时清扫,严防返黑返臭。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纳入村(居)年度目标考核。各村(居)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黑臭水体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镇政府要组织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好项目统筹、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实施、效果巩固等具体工作。对可能形成黑臭水体的情况即查即改,确保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加强防控,防止返黑。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结合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大力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宣传。发挥村级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动组织群众,提高对黑臭水体的认识和意识,积极引导参与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带动群众自觉维护身边环境。

附件:1.XX村(居)农村黑臭水体巡查表

      2.XX村(居)臭水体治理设施管护方案


附件1

 农村黑臭水体巡查表

村(居):

水体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巡查内容

问题描述

1

水体颜色是否正常




2

水体透明度是否清澈透明




3

水体是否有异味




4

是否有农村生活污水进入




5

是否有畜禽养殖污水进入




6

是否有水产养殖污水进入




7

是否有生活垃圾进入




8

是否有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




9

是否有工业污水进入




10

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1

水生植物是否正常




整改

要求


巡查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2

黑臭水体治理设施管护方案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长效管护应构建以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配合主体、农村居民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四位一体”管护体系。

其中黑臭水体治理相关设施包括污水主、支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系连通设施,生态修复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具体管护措施如下:

第一条

各村社应当根据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选择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将设施维护和河道生态环境日常管护一并委托给专业机构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二)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系连通设施、生态修复设施等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维护,河道管护、垃圾清运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级组织开展;

(三)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由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所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 运行维护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污水处理设施结构完好,设备运行稳定,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二)管道无明显淤积、堵塞,无错接、漏接、混接,无破损渗漏等现象;

(三)泵站、闸等设施运行良好,计量、检测设备运行正常、读数准确;堰、渠等无明显淤积、堵塞;

(四)人工湿地、植草沟、生态护岸等地的植物生长良好,齐整美观。

第三条 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及泵站等配套设施开展巡查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记录进出水水质、水量,协助区级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确保处理后的水质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对水质水量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四)对污水处理设施中淤积物、垃圾及时清理;

(五)对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确保整洁美观。

第四条 对污水收集管网及配套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化粪池、出水井、调节池等构筑物进行巡查检查,发现损坏、渗漏等及时修复;

(二)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破损、移位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换、复位;

(三)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等及时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四)对农户出户管网定期巡查检查,发现脱落、破损及时修复;

(五)对出现地面沉降、路面改造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生态修复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定期检查水生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二)及时补种死亡和缺失的植物,定期修枝剪叶,清除杂草、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

(三)定期检查人工湿地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四)对曝气设备进行巡查检查,对其机电等设施定期维护检修;

(五)对采取植草沟、生态护岸等方式改造的水体,定期开展巡查,对破损部位进行修缮,选定合适的季节进行植物收割。

第六条 对连通管道、堰渠、闸、调水泵站等水体连通设施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设施能正常运转。

第七条 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规定,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开展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水质监测。

第八条 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台账,规范记录运行维护情况。

第九条 镇政府应当定期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报告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总体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

(二)人工湿地、植草沟、生态护岸等设施完好率、植物生长状况等情况;

(三)污水处理设施、泵站、闸等设施运行时间、耗电量、处理或调水量等情况;

(四)污水收集支管网、检查井、井盖等出现严重渗漏、损坏、污水外溢等所采取的修复整治措施统计、污水支管网、化粪池等设施运行维护总体情况;

(五)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第十条 运行维护机构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镇政府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联系人、监督电话等,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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