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8802A/2022-000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圣灯山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国家对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给予救助供养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2021年9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827元。
一、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法定义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