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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669T/2020-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石滩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重庆市巴南区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资格条件。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书面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二、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调查核实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对。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自行组织核对。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乡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在集中办理月15日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

五、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低保审核小组,在民主评议结束后,及时召开审核会议集体研究审定,于集中办理月20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集中办理月的次月7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八、长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每季度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享受低保名单公示到户,增强公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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