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8669T/2024-00021 | [ 发文字号 ] | 石滩府发〔2024〕 25 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石滩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石滩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石滩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石滩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5)
2.2 现场层面……………………………………………… (5)
3 灾害救助准备……………………………………………… (5)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6)
4.1 灾情信息报告………………………………………… (7)
4.2 灾情信息发布………………………………………… (8)
5 镇级应急响应 ……………………………………………… ( 8 )
5.1 Ⅰ级响应 ……………………………………………… ( 8 )
5.2 Ⅱ级响应 ………………………………………………(10)
5.3 Ⅲ级响应 ………………………………………………(12)
5.4 Ⅳ级响应 ………………………………………………(14)
5.5 响应终止 ………………………………………………(15)
6 灾后救助…………………………………………………… (16)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 (16)
6.2 冬春生活救助 ……………………………………… (16)
6.3 倒房重建救助 ……………………………………… (17)
7 保障措施…………………………………………………… (18)
7.1 物资保障 ………………………………………………(18)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 (18)
7.3 人力资源保障 ……………………………………… (19)
7.4 科技保障 ………………………………………………(19)
7.5 宣传和培训 ……………………………………………(19)
8 附则 ………………………………………………………… ( 20 )
8.1 术语解释 ………………………………………………(20)
8.2 预案演练 ………………………………………………(20)
8.3 预案管理 ………………………………………………(20)
8.4 预案解释 ………………………………………………(20)
8.5 预案实施时间 ……………………………………… (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南区石滩镇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镇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总指挥部)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指挥长由镇政府镇长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负责与镇有关部门、各村(居)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镇政府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村(居)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镇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 防疫、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组织和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各村(居)、各部门及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村(居)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居)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如被服、饮用水、药品箱等,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等内容)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辖区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灾害情况并上报镇应急指挥部,镇应急指挥部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区政府、区应急局报告。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居)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情况上报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村(居)立即向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和镇政府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村(居)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
4.1.4 镇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研判,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镇各级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镇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石滩镇行政镇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镇应急总指挥部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镇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镇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研判会,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村(居)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村(居)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镇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组成先期工作组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村(居)需求。镇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做好灾情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
(4)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各村(居)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镇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镇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7)镇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石滩镇行政镇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镇应急总指挥部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组织、领导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研判会,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村(居)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村(居)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镇应急分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村(居)核查灾情,指导受灾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受灾村(居)灾情。
(4)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各村(居)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镇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镇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7)镇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石滩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镇应急总指挥部研判认为需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村(居)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受灾村(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村(居)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镇应急分队赴各村(居)核查灾情,指导受灾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村(居)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镇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镇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7)镇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石滩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4)镇应急总指挥部研判认为需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村(居)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受灾村(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村(居)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镇应急分队赴受灾村(居)核查灾情,指导受灾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村(居)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镇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镇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7)镇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镇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居),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村(居)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监督检查受灾村(居)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村(居)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村(居)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镇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于9月底前报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
6.2.2 受灾村(居)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审核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2.3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会同受灾村(居)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初前报区应急局。
6.2.4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根据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上报区应急局,经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应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对受灾困难群众予以救助。要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村(居)会同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报经区应急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6.3.2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根据受灾村(居)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根据受灾村(居)上报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村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
6.3.5 由镇党委、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7.1.1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区级库为依托、镇储备点为基础、村(居)储存室为补充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1.2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镇政府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篮球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村(居)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3 人力资源保障
7.3.1 加强全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3.2 组织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规划建设岗)、经济发展办(发展服务岗)、石滩派出所、卫生院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研判、赴受灾村(居)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3.3 建立健全覆盖全镇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4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御天智能发布系统、农村大喇叭、微信群、QQ群等,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5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赶集日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组织开展对村(居)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村(居)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适时召集各村(居)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镇政府审批。各村(居)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滩府发〔2023〕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镇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镇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镇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镇应急总指挥部由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镇政府人武部长、副镇长任副指挥长。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经济发展办(规划建设岗)、经济发展办(经济发展岗)、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司法所、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民生服务办(民生服务岗)、武装部、平安法治办(平安建设岗)、综合行政执法办、经济发展办(财政管理岗)、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石滩镇派出所、卫生院、学校、各村(居)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镇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全镇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镇经济发展办(经济发展岗):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
镇学校: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镇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镇司法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执法监督。
镇经济发展办(财政管理岗):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镇经济发展办(规划建设岗):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应对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镇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指导灾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镇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段水库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镇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镇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镇平安法治办(安全应急岗):负责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镇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镇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镇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负责保护受灾群众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指导各村(居)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镇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